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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方撤销对记者刑拘决定发布会仅4分钟(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30日03:56

昨天下午4点,遂昌县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只有4分钟,相关负责人念完通稿转身就走,记者只来得及拍下一个背影。图/记者曾鸣


  核心提示:昨天下午4点,遂昌县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只有4分钟,相关负责人念完通稿转身就走,记者只来得及拍下一个背影。令人玩味的是,昨天遂昌县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公安方未提“通缉”二字,其表述为“撤销对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

  引起广泛关注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一事,昨天有了一个戏剧性的结尾。

  在被遂昌县公安局通缉了6天后,浙江丽水市公安局于29日发布新闻通报,称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已于昨天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拘决定。

  目前仇子明已回到该报位于上海的华东记者站。而《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王胜忠表示,“这不是仇子明的胜利,而是整个媒体界维护采访权的胜利”。

  本报记者曾鸣 特约记者曾向荣 徐超 浙江丽水报道

  昨天下午4点,遂昌县公安局在当地的立元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县公安局副局长谢炳洪进行了情况通报。令在场记者始料未及的是,整个新闻发布会时长仅4分钟,两位工作人员念完通稿转身就走,未给记者留下任何发问机会。至于公安局通缉仇子明的依据何在,又为何取消通缉,公安局均未作出详细解释。

  遂昌县公安局被责令向仇子明道歉

  该通报称,2010年5月初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又发现,《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在有关媒体连续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新华资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等4篇文章。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在查明情况后,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凯恩集团控告的问题,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进行调查。

  《经济观察报》:对警方决定表示赞赏

  昨日,《经济观察报》对丽水市公安局的决定发文回应:

  “本报接获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通报称,经调查核实,遂昌县公安局日前对本报记者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

  本报对丽水市公安局的决定表示赞赏。

  在事件发生后,本报得到了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媒体同行和广大公众的支持和帮助,本报对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凯恩集团试图压制舆论监督,诬告本报记者,致使本报声誉受损,记者人身安全遭到威胁。本报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报将一如既往,坚持以理性、建设性为宗旨,为维护市场公正,推进中国商业文明而尽责。”

  [当事人说]

  29日下午,凯恩股份董事长王白浪在凯恩大酒店14楼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告诉记者,此前遂昌县公安局曾来凯恩集团进行调查,并认定“仇子明的报道全系污蔑”。

  对于丽水市公安局撤销刑事拘留的决定,王白浪作为该案件的报案方默认支持,他表示当初报案并不是要针对仇子明,同时他表示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今后将继续追究“损毁凯恩股份信誉的行为”。

  王白浪表示,从2008年开始,凯恩集团就不断遭到匿名举报,称凯恩集团涉嫌侵占国有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并偷漏税。今年5月15日,凯恩集团以“商业毁誉”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17日,遂昌县公安局作出受理决定,并于5月20日立案;而仇子明只身赴丽水找到实名举报凯恩公司员工李子华时,已是5月23日深夜。由此可见,凯恩公司当初的报案和遂昌县公安局的立案,并非一开始就针对仇子明。

  此前,仇子明曾在微博多次发文,称凯恩股份在报道间隙给他送钱进行公关,还试图在《经济观察报》投放广告进行公关,但均遭拒绝。

  29日,本报记者采访王白浪时对此事进行求证时,王白浪坚决否认此事。

  但王白浪同时表示,在仇子明的第一篇稿件出来后,即6月中旬,他曾经多次打电话给仇子明要求面谈,遭拒绝;同时王白浪还承认他也去过上海和北京想要接触仇子明的分管主任及副总编辑,但均未果。

  “我请过上海、北京和深圳的几家公关公司,去进行危机公关。”王白浪表示他没有送钱和投广告的行为,“但公关公司有没有这些行为,我就不能保证了。”

  凯恩股份董事长:我没行贿仇子明

  [四个追问]

  追问一 转帖网民该如何处理?

  卷入该案件的不只是仇子明一人。昨日下午,因转发仇子明而被遂昌警方刑事拘留的浙江网民翁安余获得了取保候审。翁安余系杭州紫晶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翁安余的代理律师吴定坚告诉记者,翁安余的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涉嫌罪名也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翁安余在网上看到经济观察报报道了凯恩股份的文章,进行了转帖。因为转帖,翁安余被遂昌县警方认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昨天傍晚,获得取保候审的翁安余返回杭州,不过案情仍然存在变数。吴定坚说,警方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并非无罪释放。

  而在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看来,遂昌公安机关对翁安余的拘捕也是错误的。“媒体公开报道的新闻,或网上传播的信息,没有被认定为捏造、杜撰的虚假新闻、虚假信息,这位财务总监有理由相信是真实的。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公民有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而这位总监的转帖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传播行为,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范畴。”周泽表示。

  追问二 “只是刑拘并未通缉”就能免责?

  令人玩味的是,昨天遂昌县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公安方未提“通缉”二字,其表述为“撤销对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

  “我们从来就没有"通缉"过仇子明。”29日下午,丽水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处处长刘敏表示,此前遂昌警方在公安局内网发布的只是刑拘信息,并非通缉。“(刑拘信息)进入公安局内网只是警方可以看到,如果是通缉的话,那么大家就都可以公开查询到。”

  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认为警方“只是在推卸责任”,他认为即使是“刑事拘留”的决定,也仍然是个笑话。

  “拘留是针对现行犯的,也就是现场抓住的人符合拘留条件才拘留,这个记者根本不是抓住的现行犯,谈不上拘留。”

  周泽再次重申仇子明的采访行为绝不构成涉嫌“侵害商业信誉罪”。他说:“必须明确,本案中的记者仇子明就是职务行为人。职务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应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而媒体的报道,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不能认定为侵害商业信誉犯罪,自然记者也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犯罪。”

  追问三 为何不问报道真伪便决定刑拘记者?

  遂昌县公安局在通告中称“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遂昌县公安局何以能够“根据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便“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呢?该局并未作出解释,刘敏则表示,仇子明的报道,“和有关部门的内部结论有较大出入”,但没有透露有关部门名字。

  新华社评论认为,遂昌县公安局当初大张旗鼓地通缉记者,理由是记者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凯恩股份是否存在报道中的诸多问题,目前尚无从知晓。但作为执法机关,遂昌县公安局的通缉行为必须有有效的证据支撑,不能是腹诽口谤式的“欲加之罪”。如果仅凭凯恩公司报案的一面之词就对记者进行通缉,合法性又在哪里?遂昌县公安局不问报道真伪便决定对记者实施刑事拘留,岂不让人怀疑遂昌县公安局由执法机关蜕变成了凯恩公司的“保安队”?

  追问四 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几时休?

  记者今天上午从中国记协了解到,他们已经关注此事,并透露公安和证券部门也介入了调查。

  新华社评论认为,近年来,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的环境不容乐观,阻挠记者正当采访甚至殴打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错误地把新闻监督归置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立面,千方百计给新闻监督设置障碍。从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民警进京抓记者到浙江遂昌“通缉”记者,这些荒唐事件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企图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暴露的是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

  新华社评论表示,仇子明案应当一查到底,谁违法犯罪都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绝不能不了了之。 (来源:湖南红网)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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