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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缉记者公权滥用须追问 记协视进展行动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7月30日04:06
  律师称“公权滥用”须追问中国记协称视进展再行动

  遂昌警方撤消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和“转帖者”紫晶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翁安余的刑事拘留决定,并不等于“撤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昨日接受早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

  周泽长期关注记者权益并帮助过诸多记者维权。他指出,整个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并未消除,“如果是违法的,不应该仅仅撤销对记者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通缉等,根本就应该把这个案底予以撤销。对转帖者予以拘留也是违法的,也应在撤销拘留措施的同时,对这个案子予以撤销。”

  撤销刑拘不等于“撤案”

  周泽昨天发表《再谈仇子明记者被通缉案暨答记者、网民问》一文,认为“本案与其他因言治罪的案件一样,影响非常恶劣”,“如果本案不能纠正,之前一再发生的网络诽谤案及其他明显具有报复记者色彩的案件不能有效制止,舆论监督将沦为空谈”。

  此前,周泽曾就此案发表“法律意见书”认为,“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

  在昨天接受早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周泽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超出自己的辖区范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必须由具有相关权限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通缉,遂昌县公安局身后是否有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为其违法行为“背书”,值得关注。

  此外,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昨天接受采访时认为,本案中哪一级公安机关做出通缉决定并非关键问题,“关键的问题是,采取通缉这个手段本身是不当的。通缉针对的应该是不知道这个罪犯在什么地方的情况。现在对于一个记者的职务行为,是不应该用"通缉"的。”

  周泽认为,这起事件,至少还有四个问题需要社会各界追问:一是,决定对这名记者实施拘留、通缉的事实根据;二是,做出拘留决定之前,警方是否对记者报道的目的、动机以及真实性做过调查;三是,通缉只是适用于那些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并不适用于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记者及转帖者如何被认定为“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四是,“对于这个明显的违法追诉的问题”,哪些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国记协静观警方究责

  据悉,仇子明遭通缉后,《经济观察报》已于昨日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反映了相关情况。中国记协国内部主任陈红十证实,他们已于上午收到了该报的申诉材料,记协将依法维护记者权利。

  “当地公安部门已经撤销了通缉,这件事目前属于公安司法的问题,浙江省公安厅正在进一步查,他们表示会依法进行进一步追究,所以我们静观公安部门怎么追究。”陈红十表示,鉴于浙江省公安厅正在对事件进行“进一步了解和查办”,记协将根据进展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另有媒体报道称,记协办公室工作人员昨天还透露,除公安部门外,证券监管部门也介入了相关问题的调查。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司长王国庆昨天下午在电话中告诉早报记者,因为“在外地开会”,“尚不了解这件事”。

  此前有报道称,虽然尚未收到《经济观察报》的材料,但新闻出版总署对此事非常关注,已经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进行调查。该报道称,“总署一贯支持媒体记者正常合法的新闻舆论监督,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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