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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细微处给残疾人关爱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10年07月30日09:30
  ———解读《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亮点

  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学习和生活的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人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7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残疾人的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细致周到,操作性强。

  能适应普通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残疾人可享受普通教育

  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仅仅依靠为数不多的特殊教育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条例》从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关于残疾人接受普通教育,《条例》分三个层次进行了规范,首先是要求普通教育机构 (包括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适龄未成年残疾人。拒绝招收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招收;其次是要求适龄残疾人的监护人要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迫使其失学、辍学;第三是要求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辖区内有适龄残疾人失学、辍学的,要劝导其监护人送其入学。

  关于残疾人接受特殊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同时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等形式,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残疾人就业难是残疾人生活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作用未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观念落后、工作岗位少、残疾人自主择业创业的积极性不高等。针对这些,《条例》分别予以规范,以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等;二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除应当缴纳保障金外,还应优先接收残疾人联合会推荐的适合人选;三是规定在公开考录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以及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

  盲人读物邮件享受免费寄递

  《条例》中条数最多的就是“社会保障”一章,共有11项条款,涉及残疾人日常生活、康复、社会保险、医疗、住房和其他方面的内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城镇特困无房残疾人家庭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在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整体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给予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要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电、暖、气、物业、卫生、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等费用;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等。

  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更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鉴于我省目前的无障碍环境还不能满足残疾人出行的要求,因此《条例》强化了从源头上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实行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本报记者杨文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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