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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讨薪身陷红顶官商迷魂阵

2010年07月30日11:12

  来源:读者报·影响力周刊

  在珠海金湾区一栋“烂尾楼”,一边紧张装修,一边在进行法与理的较量。一桩复杂官司,农民工11年难讨薪,一切仅因官员子女经商所致

  11年讨薪身陷红顶官商迷魂阵

  □本报特约撰稿 黄守洲 发自广东珠海

  珠海金湾区三灶中兴花园正在紧张进行外墙装修施工,面对这座“烂尾楼”,49岁的陈以翔内心难以平静。

  本是法院判给自己“以物抵债”价值250多万元的房产,如今却已成了他人囊中之物。

  在没有经过中兴花园业主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仅凭一纸子虚乌有的合同和收据,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就通过一次听证会将中兴花园“判给”当地一位检察官的儿子刘立军。

  为了讨要回150位工人的血汗钱,陈以翔长达九年讨薪维权,经过法院判决,他仍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资产及工人的血汗钱。而这一次,150位工人的血汗钱彻底打了水漂。

  陈以翔和东莞金正公司一样成为“受害者”。随着他的遭遇被媒体披露后,官员子女经商被指诈骗一事来龙去脉浮出水面。

  开发破产以房抵债

  陈以翔是广东省高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三灶工区(以下简称:三灶工区)的负责人。1993年10月至1994年5月,承建肇庆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部七栋综合楼工程时,被欠下2513437.50元工程款。

  肇庆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部(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因资金不足申请“破产”。该开发经营部,实质是挂靠肇庆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由肇庆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肇庆中行人员成立的企业,不具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

  1995年底,中兴公司因资金运作不正常,已无力支付工程款。当时,陈以翔并没有发现中兴公司倒闭的预兆,继续垫资180多万元投入建设,至1996年整个承建项目被迫停工,成为一处烂尾楼。

  1997年,经中兴公司结算,确定欠下陈以翔工程款250多万元。当时,中兴公司明确表态,以承建房子抵债,偿还工程款。

  房产以什么价格来抵债,这是中兴公司和陈以翔面临的难题。协商多次未果后,中兴公司一位负责人向陈以翔“支招”,让法院来定夺。

  2000年6月3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中兴公司支付三灶工区工程款1691794.38元及利息821643.20元,合计2513437.50元。

  三灶工区于2000年8月15日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中兴公司位于珠海市三灶区红绿背村中兴花园C型商住楼5952平方米,评估价为2740479元。

  2000年11月28日,三灶工区同意接受中兴花园C型商住楼中的5561.25平方米,抵偿债务2536337.58元。

  以物抵债,香洲区人民法院将此案了结,让陈以翔松了一口气,总算可以对工人和借债的亲戚朋友有一个交待。

  官员子女中途介入

  2001年1月,香洲区人民法院推迟3个月才将裁定书送达陈以翔。

  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已属于自己的抵债财产陷入中兴公司破产案,被肇庆中级人民法院喊停执行。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3日作出一纸民事裁定书,宣告中兴公司破产,并向三灶工区发出中止执行通知书。

  “以物抵债”财产是否属于中兴公司的破产财产?本属于陈以翔的资产被肇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拍卖”。

  2001年3月27日,香洲区法院向肇庆中院发出公函,称判给陈以翔“以物抵债”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并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抵偿债务的2536337.58元归三灶工区所有。

  2003年3月7日,肇庆中院解除了对中兴花园C型商住楼中的5561.25平方米的查封。

  然而,在2003年6月3日,肇庆市中院又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属于中兴公司的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中兴花园高层用地2244平方米及建筑面积19380平方米的7栋楼房(包括由香洲区法院确权给三灶工区的部分)作为破产财产抵偿给中国银行肇庆分行。

  通过拍卖,中国银行肇庆分行以333.3万元的价格,将整体资产卖给金正公司。

  2003年,金正公司负责人找过陈以翔协商,承认香洲区法院裁定给陈以翔的5561.25平方米合法有效,并要求其配合金正公司统一装修或转让。

  陈以翔以为自己配合金正公司就能保证收回欠款,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2005年,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刘伯群之子刘立军与金正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金正公司将该房屋整体转让给刘立军。

  陈以翔愤怒地告诉记者,刘家父子的介入,让原本早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全部都变为废纸。

  知情人透露,刘伯群曾经在一段时间内经常于珠海、肇庆两地法院之间奔忙;刘立军取得中兴花园房产均是刘伯群所操办;2006年1月,刘伯群代刘立军签订了上述项目的入伙确认书,由其摆平司法程序障碍。

  转让合同涉嫌诈骗

  在刘伯群的“干预”下,2007年9月14日,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撤销了生效7年的判决,继而金湾区法院2008年3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珠海市中院2008年9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为,三灶工区对涉案项目已无权利,并以此为由将整体资产确权给刘立军。

  据调查,2007年9月14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仅凭一次听证会,将已生效7年的判决撤销,与刘立军父亲刘伯群有关。

  此时,刘立军与金正公司的诉争还没结案,刘立军对陈以翔取得的房产提出异议,显然不符合起诉主体。

  据金正公司反映,2003年12月,该公司通过合法拍卖以333.3万元得到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中兴花园高层用地2244平方米及建筑面积19830平方米的7栋楼房。

  取得中兴花园后,金正公司相关开发利用停了下来。2004年6月,金正公司负责人(法人代表)万平被山西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一度混乱。

  2005年3月,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刘伯群之子刘立军向珠海市金湾区法院诉讼,称金正公司取得的中兴花园已被转让给刘立军名下,要求法院确认一份《项目转让合同》有效。

  一场突如其来的诉争,震惊金正公司。金正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与刘立军《项目转让合同》及收款收据是子虚乌有的事情。据相关材料发现,合同和收据均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公司也未收到款项。

  金正公司在法院调查笔录上指出,刘立军的做法属于诈骗,法院没有对事实真相进行调查,偏听偏信,甚至连基本的办案逻辑都不顾。

  公司资料、印鉴全部遗失,引起了公司的重视。金正公司为防止被他人滥用公章,两次登报声明作废;直到公司负责人万平刑事判决后,金正公司接到山西省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才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重刻印鉴。

  刘立军认为,金正公司两次登报声明意思相反,无法确定声明的可信度,金正公司没有及时处理挂失、工商注销等手续,对外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山西省晋中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指出,在金正公司原负责人万平被司法机关起诉、侦查阶段所作出的授权属于无效授权。

  “万平是法定代表人刑事案未结案,又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无法对遗失的印鉴进行挂失或重刻。”金正公司负责人无奈地说。刘立军利用金正公司印鉴遗失这一机会,用金正公司遗失作废的印鉴伪造合同。

  然而,刘立军所提供合同签订时间,金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剥夺人身自由。在未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恰好金正公司无法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刘立军在何时何地与具体什么人签订的合同,特别是刘立军声明分几次支付了金正公司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到底支付给了具体什么人?”这些问题成为了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庭审讨论焦点。

  面对争议焦点,刘立军保持沉默,始终没出庭。据调查了解,由刘立军提供的转让合同和8张收款收据上均没有任何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在法院庭审时,金正公司对此提出严正交涉反驳,但法院没有采信。■

  记者手记

  陈以翔长达九年讨薪维权,经过法院判决,他仍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资产及工人的血汗钱后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官员子女经商背后往往是权力扼杀司法公正。

  在该案中,陈以翔、东莞金正公司提出质疑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法院审判程序等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院重视。

  检察官之子刘立军在没有通过法院判决,合法取得中兴花园房产权利的情况下,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取消陈以翔房产权利的异议,竟然被法院采纳,立案,最终让其胜诉。

  一纸生效七年的裁定书仅凭一次听证会取消,150位工人对此感到十分愤懑。按照一般程序,法院应该通过审理监督庭对有异议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不是采取听证会取消生效文书。

  东莞金正公司提出刘立军提供的合同虚假,8张收据均没有人签名,公司也没有收到现金等质疑,未料,法院竟然支持刘立军。

  施工单位和150位工人经过数年维权,他们坚信自己自始至终没有半点错误,交给法院将近十万元的诉讼费、执行费,为何法院天平如此倾斜?百思不得其解。■

  

(责任编辑: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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