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我老婆不知流了多少泪”
记者:工伤以后,你是怎么过的?
王:一直在熬,已经到极限了,能卖的都卖掉了,自行车、小灵通都卖掉了;经常买5毛钱的青菜、一块钱的面条煮了吃就是,已经向亲朋好友借了两万多。没脸再张嘴要钱,近来已经饿了好几顿了,有时候都想跳楼算了。
记者:你怎么会拿水果刀自残呢?
王:当时,我已经万念俱灰了,绝望了,没用了。我以后再也不会做这样的傻事了,能治好是万幸,治不好就面对现实。
记者:你们夫妻感情受影响了吗?
王:我老婆替我伤心,不知流了多少泪,我们感情还是很好。但是多少是有影响的,我才42岁,还年轻,人家六七十岁的人还过性生活呢;特别对一个乡下女人来说,老公废掉了,她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我老婆是希望赶紧把这边的事处理完回去治疗,她说再苦再累,就算是向娘家借钱,也要帮我去治这个病。
记者:你这种病治好的概率有多大呢?
王:我自己知道基本上是判死刑,没用了。能治好的概率极低,就算能治好,也得花上30多万元钱,我现在生活都困难,哪里敢去想治病的事。
专家说法
自残不应简单排除在工伤之外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何为工伤作出了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是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是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应当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是把属于或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加以罗列,但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因此,这一立法模式给工伤认定实践带来了层出不穷的难题。本案就凸显了这一问题,老王因精神压力大,产生不能控制自己而实施的自残行为,是不是必然排除在工伤之外?
如果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就不好认定为工伤。但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该简单地把自残等行为一概排除在工伤之外,而应当从行为人主观因素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量,真正从本质上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正确的判断。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堪工作或者精神压力重负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事件不断增加。如果这些原因导致自残或者自杀均不能认定为工伤,则有悖于工伤保险之基本理念。
至于老王在工作中被砸伤,与后来发生的性功能障碍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这应当属于司法鉴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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