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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频向大公司挥舞反垄断大旗已成常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03日07:50
  刘宁元

  欧盟对IBM展开两项调查。第一项调查源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美国计算机制造公司T3Technologies和法国软件公司TurboHercules的指控,它们指控IBM利用其在大型计算机操作系统上的优势地位搭售大型计算机软件;第二项调查属于欧盟委员会的主动行为,聚焦于IBM涉嫌针对具有竞争关系的大型计算机维护服务商采取歧视性做法。

  该两项调查中无论任何一项得以成立,IBM都将因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而遭到欧盟委员会的严厉制裁。

  欧盟委员会对IBM高调展开反垄断调查对我们有如下启示。

  反垄断日趋国际化

  首先,反垄断越来越国际化了。IBM作为一个美国公司,却在欧盟遭到反垄断调查,可能的话还要接受欧盟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这是为什么呢?按理说,反垄断法属于公法,它有严格的适用地域限制,一国或地区的反垄断机构针对外国人或外国公司适用自己的反垄断法曾经是极为谨慎的;但自上世纪90年代国际上普遍接受效果原则以来,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或称域外管辖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

  国际社会已普遍接受了这样的观念,即伴随着贸易的国际化,竞争也越来越国际化,面对如此格局,以领土为边界适用反垄断法,去调整完全没有领土边界的贸易关系或者维护完全没有领土边界的竞争秩序,显然已经无能为力了。

  以本案为例,IBM虽然是一家美国公司,却有着广泛的国际性,其经营触角伸向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欧盟就是其主要经营地。面对如此情形,如果欧盟不将IBM纳入其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试问,共同市场的竞争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吗?

  正是基于此,一些在执行反垄断法立场上较为强硬的国家或地区开始频频出招,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按照它们自己的反垄断标准,也针对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甚至针对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外国的行为。这对我们国家意欲走出国门或者做大做强的企业就是一个重要的警示,无论你将我们自己国家的反垄断法是否当回事,你必须依法行事。

  反垄断亦成常态化

  其次,在经济生活中,反垄断需要常态化或者叫做正常化。应当认识到,反垄断不是妨碍经济发展的盾牌,而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几乎所有经济发达国家或者正在向经济发达迈进的国家都高举反垄断的大旗,这是为什么呢?

  答案很简单,那就是反垄断可以为发展经济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率、使社会公众得益的竞争环境,而维持这种竞争环境可以带来“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纵观欧盟委员会对其反垄断法的执行让人钦佩,需知,其对IBM展开反垄断调查不是偶尔的作秀之举,而是自其成立以来的一贯所作所为。自欧盟委员会作为欧盟反垄断机构的职责确立以来,展开的反垄断行动不胜枚举,它不因经济景气而过分,也不因经济低迷而懈怠;它不因对手强大而畏惧,也不因对手弱小而松弛;它不因指控对象是外国企业而让步,也不因指控对象是其境内企业而包容。一以贯之,其善大焉。

  反观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可能还有一些差距。笔者认为这不仅是执法经验问题,更重要的是执法观念问题。时至今日,依然还有如反垄断会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碍投资环境、不利于经济低迷情况下的快速恢复等认识,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更需国家间的合作

  再次,在国际环境下的反垄断需要国家间的合作。有前车之鉴,相信欧盟委员会对IBM的反垄断调查不会一帆风顺。历史上,当反垄断利剑所指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时,都会在相关国家之间造成一些矛盾或冲突,有时这些矛盾或冲突会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

  究其原因在于,在国家主权之下,各国的反垄断法是相互独立的,它们的管辖权是相互独立的,而针对的人和事件却有一致性。以IBM涉嫌的垄断行为为例,据美国司法部的报告,早在向欧盟委员会指控之前,T3Technologies即在美国地区法院指控IBM搭售和图谋垄断化,却被地区法院驳回,驳回的理由包括IBM的行为属于合理行使专利权、T3Technologies未能证明自己的损害和未产生反竞争后果等。

  虽然美国司法部的观点与法院未尽一致,但与欧盟委员会的认识可能也不会完全相同。其中的差异便是矛盾和冲突之源,因为一国或地区反垄断机构虽然无忧于在其主权范围内行使权威,却无法在其境外行使权威,包括在其境外的调查、收集证据、执行判决等。

  因此,在国际环境下的反垄断需要国家间的合作。好在欧盟和美国之间于1991年和1998年分别签署了有关执行反垄断法的双边协议,但这些协议是否能在本案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还需双方表现出充分合作的精神,我们将拭目以待。

  言及此,作者认为,国际合作的要求对我国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当今国际社会,反垄断多边合作尚在理论酝酿阶段,实践中存在的多为双边合作,以美国和欧盟为中心,分别与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韩国、土耳其等十数个国家签署反垄断双边合作条约,为反垄断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在将来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国家发生一些反垄断事务,通过双边合作的方式,防止矛盾和冲突的实际发生,才是明智的。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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