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讯 一辆价值约160万元的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车已修复,但车主认为自己新买不到3个月的轿车因为此次交通事故而贬值,起诉至广安邻水县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贬值费8万余元。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法院支持了车主的请求。
去年12月3日,赵某驾驶着一辆重型箱式货车从达州往邻水县方向行驶。车行至达渝高速公路96km+600m处时,因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货车与秦某驾驶的一辆宝马车同向刮擦,造成两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月24日,秦某将货车挂靠公司重庆某运输公司和货车车主赵某告上法庭,除要求对方承担财产损失外,还索赔宝马车因被撞而产生的贬值费83840元,以及贬值鉴定费5000元。
“车辆贬值费相当于间接损失。”法官说,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法院认为,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邻水法院遂判决赵某及重庆市该运输公司赔偿秦某贬值费8万多元、车辆贬值鉴定费5000元。
记者 王海波 董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