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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官员有义务向公众公开自己信息和活动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03日17:15
  中新网8月3日电 最新一期出版的的《学习时报》刊登署名为吕品的文章《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几种误读的解析》,文章指出,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有权了解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年龄、学历、经历、道德、能力、财产等情况,官员则有向公众公开自己信息和活动的义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的程序、综合汇总、查阅及调查核实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要求处级以上干部个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进行财产和重大事项申报。

  文章指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程度的高低体现着一个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程度,中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正在不断完善当中。据报道,近日中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已经启动,个人信息权利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诚然,官员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自然有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但要谈官员的隐私权,就离不开公众的知政权。知政权是知情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根据知政权,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有权了解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年龄、学历、经历、道德、能力、财产等情况,官员则有向公众公开自己信息和活动的义务。

  文章称,恩格斯曾指出:“当个人隐私甚至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而对官员进行监督的前提必然包括要了解官员的隐私,特别是和其任职、廉洁密切相关的隐私。

  文章指出,在提出在公权与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官员的隐私权应当作出必要的克减,但不代表不给予适度保护。官员依法申报财产,限制了官员的财产隐私权,同时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使官员的合法财产得到保护,而不能让领导干部个人隐私完全暴露,否则有可能造成其人身及合法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财产信息的核实和公示的方式要结合中国现有的党内外各类监督制约机制展开。另外,各国在有关财产申报书的公开性、获得和使用财产申报书的程序方式以及违法使用申报书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各有不同,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时可以比较借鉴,使官员的合法财产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文章还指出,官员财产申报不仅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而且对官员也是大有裨益。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用看得见的数据和信息对官员的不明和非法财产、收入来源进行有力的监督,使腐败行为无处逃遁。由官员通过主动申报,形成一种对自身持久、自觉而无形的压力,减少权力不正当运行的主客观动力源,并自我加压预防各种诱惑和寻租行为。这样可以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消除由量变到质变的机会,能有效防范官员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这是对官员的一种负责任的保护。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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