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海项目”副总经理受审 自认受贿160万求轻判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姜淑娟) 今年7月,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原执行董事王新过堂,被控受贿共计80万港元及一辆价值68万元的豪华越野车。昨日上午,将王新拉下马的广发行下属控股公司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侯明涉贿160万,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在王新案起诉书中,侯明受收购方委托,与广发行交涉、运作收购不良资产“广海项目”和“广州中旅大道项目”,在其中牵线搭桥,并转交送与王新的贿赂款,但昨日公诉只指控其通过前者受贿。据悉,侯明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同时检举了数名涉及该系列案的人员。
案件还原 收购不良资产时受贿
据悉,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控集团)是广东发展银行设立的全资公司。2001年12月,为开发深圳市深南中路B122-0053、0029两块土地(下称广海项目),广控集团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设立了“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广控集团占股90%;深圳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10%但不参与“广海项目”的经营,只参与分配利润,由广发行提供贷款作为“广海项目”的前期开发资金。据悉,2002年5月16日,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公司已变更为关联公司深圳某达贸易发展公司。
2002年12月31日,广控集团聘任被告人侯明担任深圳广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广海项目”开发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因政策变化,广发行于2003年中断了“广海项目”的贷款,该项目被广发行资产管理中心(又称资产部)列为不良资产。
重组出售
副总经理推荐收购人
据指控,广发行为收回前期贷款本息,责令广控集团对该项目进行重组出售。期间,侯明作为“广海项目”的副总经理,接受了香港汉国置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汉国置业公司)收购代理人王某汶请托。
在处置该项目的谈判、磋商过程中,侯明多次向广发行董事长李某某、副行长王新、资产部总经理周某、副总经理雷某,推荐由汉国置业公司收购“广海项目”,并转达了汉国置业公司提出的减免部分项目的贷款利息、罚息等要求。在广发行资产部审查重组方案时,侯明还督促雷某加快审批进程。
收购成交
贷款利息减免近半
2005年7月到10月期间,汉国置业公司陆续得到广发行同意收购的批文,减免项目部分贷款利息、罚息等要求也得到批准,并成功与广控集团签订了收购广海公司全部股权的重组合同。其中有证人证言称,项目贷款利息从4000多万元最终减免至2300多万元。而根据重组合同约定,侯明继续担任副总经理,负责监控广发行原贷款资金本息的回收和项目运作情况。
2006年2月至4月间,侯明收受汉国置业公司收购代理人王某汶贿送的人民币160万元。2007年1月汉国置业公司支付完剩余贷款资金后,侯明等4名原广海公司职员先后离开了广海公司。
2009年5月5日,侯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清退赃物,包括赃款人民币38.68万元、港币5.056万元和一辆雷克萨斯GS340车,同时还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
庭审直击 当庭认罪求法官轻判
昨日过堂时,侯明身穿带白色条文的绿色短装囚服、印有“省看守所”字样的橙色马褂,以及黑色长袜和白色布鞋。投案自首的侯明似乎并不紧张,时而玩弄手上的一支黑色墨水笔芯,时而回头对家属点头,对指控受贿的犯罪事实,他非常简略地回答法官,称“基本属实”。
自首检举他人求轻判
辩护人认为侯明主观恶性不大,并非因为汉国置业公司承诺有好处才积极沟通两方。并指出,“广海项目”最终成交价格本金为3.1亿元、利息为2300万元。辩护人认为,不良资产本来就应该打折处理,更不应该加息,因此利息减免是正常现象,不能因此推断“好像是侯明起到了作用”。
公诉人回应,侯明在“广海项目”中所起的作用,有相关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鉴于侯明在案发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积极清退赃物,还能够检举揭发他人,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请法庭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予以公正处罚。
侯明称“我的确收了160万,我犯罪我也认罪,这件事的发生是因为长期在工作中放松了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我要感谢检察官、感谢法官,我相信法庭会给我公正的判决”。最后陈述时称“感谢反贪局”给他机会,并希望法院量其认罪态度予以轻判。
【侯明其人】
现年44岁,生于新疆,江苏省南京市人。2002年12月31日至2007年4月间,由广控集团聘任担任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逮捕。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