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住渝中区的罗明英(化名)借给江婆婆1万多元钱,病床上的江婆婆承诺用死后社保局发的钱偿还。当她死后,罗明英拿着借条和委托书到社保局去领这笔钱时,却遭到拒绝。她将社保局告上法庭,她的诉求昨日被江北区法院驳回。法院称,社保局那笔钱是救济金,是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死者不能支配。
罗明英说,江婆婆自称离婚多年,女儿长年不在身边,两人平时关系很好。从2007年7月到2008年12月,江婆婆经常找她借钱。“看她孤身一人,我不但借钱给她,生病时还照顾她。”罗明英说,特别是江婆婆临终前几个月,都是自己照顾她。
江婆婆为此承诺,她死后社保局要发一笔钱,包括安葬费、补助费等,共1万多元,用于还罗明英的借款和照顾她的工资,还出具了委托书。
2008年12月,江婆婆去世。社区联系到江婆婆的弟弟,将其安葬。
之后,罗明英拿着借条和委托书来到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领取江婆婆死后该局应该发的一笔钱,但遭到了拒绝。社保局人员解释说,按照规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按规定,江婆婆死后可领到救济金和安葬费共1.5万余元。但江婆婆有女儿,这笔钱只能给她女儿。
2009年1月,罗明英将江婆婆的女儿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其母亲生前借款。但刁某称,她放弃对母亲的遗产继承权。法院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罗明英称,江婆婆没有遗产,之前说有一套房子,后来她去查了,根本没查到。
“从法律的角度,她的钱是要不回来了。”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何桐雨律师说,对方没有遗产,救济金又是发给其亲属的,罗明英即使有借条、委托书也不能领取。他建议罗明英与其亲人协商。类似的费还有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都是付给死者亲属的,死者不能在生前说要把它给其他人,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记者 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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