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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教练”频现泳池 游泳馆有权拒绝“私班”

来源:北方网
2010年08月06日11:21

  天津北方网讯 酷暑难挨,桑拿天持续,纳凉的好去处就数游泳馆了。现正值暑假期间,游泳教练的生意好起来,“私人教练”纷纷办起了培训班,因自己没有辅导场地,往往要借用经营性的游泳馆对招募来的学员进行培训,但因其与游泳馆没有签订协议,有的私人培训班遭到游泳馆的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类纠纷目前增多。

  读者王先生等几位家长向本报反映:“我们是一个自发组织的瑞森游泳俱乐部,有三十多个孩子,我们家长联合请了个教练,这个教练的水平得到了家长的认可,一直以来都在南大游泳馆游泳。7月21日晚上6点整,馆长突然拦住家长告知,‘今天再让游最后一天,明天就不许来了。’我们家长就问他是什么理由不让我们来,我们都是买的他们游泳馆的长期游泳卡。他不让我们游还说不出理由来。这算不算是店大欺客,我们游泳从来没有违反过游泳馆的相关条例。游泳馆负责人说了,就算我们今天把孩子带进去了,只要看见我们那个教练对孩子有指导性动作,游泳馆就把孩子从池子里捞出来不让游。我们这些孩子大多数都是3至5岁的小孩,现在是法治社会,居然会出现这种花完钱却不让消费的情况,他们游泳馆有什么权力不让我们游。”

  记者于7月26日来到南开大学游泳馆,就王先生等人反映的情况,该馆馆长进行了解释,他说南大游泳馆主要供师生教学用,同时对外开放,但有规定,即12岁以下儿童进场游泳,必须由家长陪同。近期他们发现有一个教练私自开办培训班,招收的学员都是学龄前儿童,且人数多达30人左右,该教练利用南大游泳馆辅导小孩训练,没有与游泳馆签订任何协议,一个教练带几十名儿童,本身就不符合游泳馆的规定,这个培训班训练时与其他泳客混用泳道,他们经常占据了一部分场地,私自划定区域不愿让其他泳客进入,经常与其他泳客发生冲突,很危险,且没有任何的安全保障。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无法分清责任。针对这种情况,也为了杜绝私自办班的情况进一步泛滥,才采取了限制性规定,即该馆近日出台了一项规定:“未经本馆同意不允许私自开办各种类型的游泳培训,一经发现,本馆将对其采取‘劝退’措施,或拒绝其入场。”该馆长强调:“出台这样的规定,并不是针对王先生他们这个培训班,该馆于2008年7月投入使用,之前未发现私自办培训班的现象,任何的规章制度都是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目前该馆内有一个培训班,且与游泳馆签有正式协议,游泳馆可为其提供专用泳道,避免与其他泳客发生冲突,对于意外事故的发生,双方有责、权、利的约定。游泳运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特别是这么小的孩子。如果是一对一的辅导,有安全保障,我们没发现的话,也只能默许。”

  据记者了解,私人教练办班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他们大多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或张贴小广告招揽学员。收费比一般正规体校办的培训班便宜。对于这样的私人培训班,有的游泳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默许、宽容的态度,只要不影响其他泳客游泳,不影响游泳馆正常教学就可以。还有一些游泳场馆就采取“限制进入”的方法。有些游泳馆也表示出无奈,因为私人教练多以普通泳客身份进入游泳池,利用公共设施授课赚钱,要辨别他是否进行授课收费比较难,而私教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游泳馆的收入。

  那么,私人教练是否允许办辅导班呢?记者联系了天津市体育局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称:个人办班应该不太合法。具体情况让记者咨询其他部门。记者又联系了市游泳协会,一位工作人员说,一般经正式注册的体校、体育俱乐部、游泳馆等单位具有开办学习班的资质,有资格证书的教练应该是受聘于这些部门进行授课。至于教练能否个人私自办培训班,据他们掌握,目前本市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至少应该与游泳场馆签有协议。

  游泳馆能否拒绝“私人培训班”进入场馆训练呢?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市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持有游泳票的儿童在成人陪伴下进入场馆不应被拒绝。但如果私人教练利用人家游泳馆的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更何况这种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属非法经营的话,游泳馆应该有权拒绝。值得提醒家长的是,游泳项目具有危险性,如果要培训孩子游泳,还是应该到正规的体校等单位报名,毕竟私人办的班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收费时根本没有发票,私人教练更没有与学员之间签署协议,教练水平的高低,以及出了事故后,责任很难分清。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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