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 (记者 覃燕燕 通讯员 蔡梦婕) 一男子看见好友与自己的前妻在一起,气愤难当,便将前妻拖进出租房内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强奸了前妻。8月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陆某3年零3个月有期徒刑。
陆某和周某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男方游手好闲,女方身体缺陷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在女方的提议下,2009年3月,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但是,双方仍同居。
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前夫仍恶习不改,2009年7月,周某某决定以去广州打工的名义离开前夫躲在宾阳姐姐家。这时周某某前夫的好朋友赵某某,见到周某某因贫血生病住院,赵某某就常发短信关心和问候周某某。渐渐地,两人产生了感情。周某某出院后,迅速和赵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2009年8月11日下午,陆某在南宁市永和村碰见前妻周某某和好友赵某某在一起,当即认为前妻欺骗了他的感情,气愤之下便殴打了她的脸部和头部,并强行把周某某拉至其位于中尧二街的出租屋内,继续殴打,并以周某某家人的安全为要挟,索要5000元人民币作为感情赔偿,还威胁其不经过他的同意不得离开出租屋。
当晚10时许,陆某用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和前妻周某某发生性关系。8月12日上午9时许,陆某带前妻出去筹钱,在周某某无法筹到5000元的情况下,又强行拿走了周某某的一枚黄金戒指。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8月4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作者:覃燕燕 蔡梦婕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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