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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应本着公共精神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09日07:01
  本期撰稿人秦平

  这几天,由艺人郭德纲被指侵占小区绿地引发的北京电视台娱乐栏目记者被其徒弟殴打事件成了热门的公共话题。记者被打本来与郭德纲本人无关,但由于其在演出中和博客上高调支持徒弟的行为而导致舆论的炮口一致指向了郭德纲。面对舆论的批评,“钢丝”们坚定地站在了郭德纲一边,在网上展开了“挺郭派”和“倒郭派”的口水大战。

  人们喜欢郭德纲没有问题,但凡事总要讲个理吧,特别是在法治社会尤其要讲“法理”。郭德纲和北京台的矛盾升级,双方都提出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北京台的理由明摆着,谁都否认不了,人被打了;郭德纲的理由则是记者“私闯民宅”,“钢丝”和一些网友们也是抓住了这个理,但是从法律上说“私闯民宅”这个问题要比打人复杂得多。

  所谓“私闯民宅”是通俗的讲法,我国法律没有这一条。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也就是说住宅权是我国公民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但是由于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况非常复杂,所以要构成此罪必须有证据证明侵入者在主观上有故意,在客观上是非法侵入,而且必须有严重危害他人住宅的情节,且经要求和教育仍不退出才成立。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就此罪的构成条件专门发了司法解释。另一方面,我国对于防卫权的规定也是相当严格的,郭德纲徒弟的行为是否是防卫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是讲证据的,要想证明记者是非法闯入,并得到法院的确认需要经过严密的司法逻辑论证,肯定不是说说那么简单。

  从记者这一方来说,公众的知情权是采访权的保证,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法理上来讲,记者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国家机关接受采访。即使是面对所谓私人领地,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履行的职务行为,也完全可以堂堂正正地采访,而且其采访权的履行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一事件当中,郭德纲被指侵犯公共绿地,这一问题如果属实,起码在道德层面上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触及法律的红线。对这样的问题,记者进行采访完全正当,其采访权理应受到保护。

  郭德纲强硬“护犊子”的态度让很多人不解,指其为无赖、匪气。这涉及到在法治社会人们需要以什么样的规则来认识问题。也许在江湖规则中郭德纲称得上“义气”。但问题在于我们现在的时代早已不是恩怨江湖的时代了,不能说因为相声退回了小剧场,退到了天桥去摆地摊,时代就倒退了。我们这个时代遵循的不是江湖规则,而是公共理性下的法律规则。公共理性不是以个人的、集团的利益作为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而是本着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和公共精神,它体现的是公共之善和根本的正义。而公共理性正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如果郭德纲在我们这个时代不能以公共理性和法治的精神去思考问题,判断是非,那他肯定就错了。事实上,就该事件而言,从郭德纲被指侵占公共绿地,到由此引发的其徒弟打人事件,早就超出了单纯的名人八卦范畴,进入了法律的视野,这不是一句“这事要不发生在郭德纲身上就不算事”可以轻轻带过的。普通人与名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名人更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弘扬法治的精神。

  事情到了这一步,依然有很多“钢丝”和网友在力挺郭德纲,这显然不是理性的表现。我们努力建设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基础就是成熟理性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需要每个公民都能本着道德感、责任感和公共精神,依法作出理性的判断,如果是非被扭曲成了个人的好恶,法治又从何谈起。把维护正当权益的小区业主斥为“穷人”,把打人者称为“民族英雄”,这既是在挑战道德的底线,也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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