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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泄密事件”当事人的不同命运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10日07:48
  江渚上

  一家名为“维基解密”(WikiLeaks)的网站,获取了9万多份涉及美军阿富汗战争的秘密文件,并将其中的大量重要内容公之于众。据媒体猜测,这起“泄密事件”的内部信息源,可能是美国陆军情报分析员布拉德利·曼宁,而此人目前已遭到指控和逮捕。

  面对同一起事件,外交人士期望从中一探美国与其盟友的真正忠实度,军事人士急于深度分析美军的用兵策略和作战能力,人权组织的账本上又多了一笔美国大兵的非人道主义记录。

  而普通公众特别是法律人士最拭目以待的,则是随着“泄密事件”本身的降温,涉事网站和提供信息的军职人员,将会受到何种对待?在不了了之抑或不容放纵这两个选项面前,大概只能是“公民的,归市民社会;军人的,归军法条规”。

  表达自由是“维基解密”的护身符

  据报道,“维基解密”在曝光秘密文件前,美国军方已经得到消息,并尝试阻止但未能奏效;“泄密事件”发生后,“维基解密”创始人阿萨其还召开发布会,直面各大媒体;对尚未公布的一万多份文件,“维基解密”网站人员还在审核,以确认它们是否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嫌疑,不排除继续曝光的可能。

  事实上,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泄密事件”中所涉及的文件属“加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维基解密”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不知悔改”,还要“步步逼宫”,其所恃的正是表达自由权的荫护。

  在美国,表达自由权也称“第一修正案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能制定限制创立宗教或者禁止宗教自由活动的法律,不能制定侵害言论自由或者出版自由的法律,不能制定损害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请愿、申诉权利的法律。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并延伸拓展为表达自由权。

  在公民的诸般自由中,表达自由乃是一个基本的标志,亦是其他各类自由的外在保障。表达自由如同种族平等一样,已经“神化”成一种“政治正确”,几乎具有胜出一切的“全效功力”。

  看过美国司法片如《BostonLegal》(波士顿法律)、《Practice》(律师本色)的人们会发现,当片中的“金牌律师”们处于最为不利的境地时,他们总是会祭起表达自由这个法宝,加上巧舌如簧对表达自由意义的诠释,便能赢得陪审团的支持。

  在诉讼中,法官总是愿意以最慷慨的尺度去解释表达自由,因为人的各种言行,皆可视为内心思想与意见的“表达”,在“焚烧国旗案”中,他们甚至认为,焚烧星条旗也是允许的,因为这是当事人在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联邦法院对表达的对象曾作过这样的深刻阐发:言论自由所指的言论,并非指生活中的交谈,公民的批评特别是对政府的指责,才是言论自由权中最要紧的部分,表达自由因此成为批评政府、揭露内幕者的护身符。

  这样一来,如果美国政府没有把握击败表达自由权在法律、传统和诉讼中占有的天然优势,那么它应当不至于起诉“维基解密”,否则,莫说可能会败诉,诉讼的漫长过程也将使这一事件的影响持续拉长,而其中难以避免的法律价值争议,还可能使前任布什政府“保守主义、干涉民权”等旧标签,转而贴到力图革新求变的奥巴马身上,而这显然不是明智之策。

  泄密军人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维基解密”不受追究,并不意味着提供信息的军职人员可以同样幸运。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美国军人的宪法权利包括表达自由权,但行使这项权利时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与法院极力支持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立场形成明显对比的是,在军职人员的这一权利上,法院一向保持着克制和谨慎的态度。

  与德国人持“军人是穿军装的公民”的主张不同,联邦最高法院在Parkerv.Levy案的判决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判断:“军事领域作为一个社会间离体而有别于市民社会。”

  不仅如此,联邦最高法院还在一些经典判例中,反复表达过这样的立场:军事指挥官才是军事事务的最好判断者。这样,实际上把军职人员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尺度,交给美国国防部自己去划定。

  根据美国陆军条令,军职人员在发表任何评论、在网站留言或者在公众论坛发表声明之前,必须先征询他们的直属上级领导以及他们的操作安全军官。操作安全军官会对“关键信息”,比如军队所在地或核武器等机密内容核对检查。

  事实上,操作安全军官并不会监控每一条信息,特别是出现在博客上的信息。通常情况下,在接受一系列的“意识培训”后,军人们通常允许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评论而无须得到事先的正式批准,但是,前提是他们不提及关于安全问题的内容,纯属对一些非安全问题发表“个人观点”。

  如果军职人员发表的言论违反了操作安全规定,那么即属于《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第92条“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要接受军事法庭的审判。

  此次“泄密事件”中,若陆军情报分析员布拉德利·曼宁提供信息来源的报道属实,他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操作安全规定”,将受到军事司法责任追究。

  需要说明的是,美军军事司法有两大特点:一是它不是常设机构,由军事指挥官临时组成,实行“同袍审判”。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违规行事,将对武装部队及其军事行动产生最严重的后果。因此,这种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通常会对违反军规的“害群之马”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上级指挥官有权责令停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也不排除美军管理层考虑某些特殊因素,最终对泄密军职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然而,从此事造成的影响和国防部的表态看,对泄密军职人员启动军事审判程序几成定局,审理中出现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可能性也极小,泄密军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犹见寒光闪闪。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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