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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打虚假诉讼犯罪 参与假官司最高可判死刑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2010年08月10日09:02

  参与假官司最高可判无期甚至死刑

  我省出台法律适用指导意见,严打虚假诉讼犯罪

  通讯员 刑益宣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桐乡市濮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老板韩雪兴为了将托管在其他公司名下不能转卖的商铺变现,花钱告自己,引发数十场官司,一度成功套现175万元。但东窗事发,因妨害作证罪,韩雪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是省高院昨日公布的6起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中,判刑最重的一例。根据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假官司”参与者可能涉及10种罪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据了解,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省级法院与检察院出台法律适用指导意见,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九成法官曾接触到假官司

  省高院刑一庭陈光多庭长介绍说,个别民事案件当事人为转移自有财产或者多分共有财产,逃避共同债务,或者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裁定,以达到非法目的。

  从目前省内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其行为所侵犯的直接经济利益呈现数额巨大的特征,动辄几百上千万元,最高达到6000余万元。

  一项调查显示,金华东阳法院近九成的法官表示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八成法官感觉此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刑法内无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条款

  “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陈光多庭长说,很多虚假诉讼当事人就是抓住这一点,钻法律的空子,而我国刑法没有专门立法来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在办理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时,怎样定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间、上下级法院间,也经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而虚假诉讼行为的泛滥,使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受害人。

  “一说起妨碍作证,大家可能认为只有证人才会涉及这项罪名。”陈光多表示,其实有的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目的,指使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

  虚假诉讼可能最高判无期

  《指导意见》中,虚假诉讼涉及的罪名将包括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共10个罪名。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对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严查虚假诉讼案件幕后黑手

  “检察机关将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代表省检察院出席昨日发布会的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黄曙强调说。

  黄曙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理。

  而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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