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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查获一起走私固体废物案(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8月10日11:15
  中广网北京8月10日消息(记者邢斯嘉)申报为尼龙缆绳的进口货物,经查验实为旧的缆绳、布料、渔网、塑料瓶等l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近日,武汉海关将查获的禁止进境固体废物作退运处理。
  经武汉海关调查,该批货物的进口方宜昌一家公司通过互联网洽谈业务,对方谎称有一批原产地是欧洲、八成新的尼龙缆绳出售,并随附货物样品图片,图片上显示的尼龙缆绳成色较新,品质较好。宜昌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并支付了货款。2010年6月,武汉海关在对这批进口申报为尼龙缆绳的货物查验时发现,该货物实际为使用过的缆绳、废旧布料、尼龙、麻等材料所制网及废旧塑料瓶等物品,且货物杂乱堆放在集装箱内。该批货物共2个40尺集装箱,重49吨。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人员现场检验,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前,武汉海关将对该批固体废物作退运处理。

  据介绍,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当事人申报进口的是尼龙缆绳,不属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既不需要申领许可证件,也不是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而废尼龙缆绳没有任何价值,是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申报进口的尼龙缆绳,海关对其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为已使用过的锚缆、缆绳、防护网、渔网、废碎布料及少量生活垃圾等,疑似固体废物,故予以扣留,并及时联系固体废物专门检验机构进行鉴别。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当事人走私固体废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尚不构成走私犯罪。当事人自己反映,进口这批货物属于上当受骗。

  [1] [2] 在进口环节,国家把固体废物大致分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等。在管理上主要涉及环保、质检和海关等部门。申报进口固体废物,企业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应递交环保部门制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质检部门制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是环保部门来管理准予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的手段。《入境货物通关单》是质检部门在确认申报入境的固体废物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后出具的。而海关监管的责任则是确保单证齐全,单货相符,防范夹藏、伪报走私。

  海关提醒,进口旧货物需提高警惕,防止境外相关人员借出口旧物品为由,将废物运至我国境内。同时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必须首先向环保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而对于禁止类固体废物,则绝对不能进口,否则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由于国外发达国家对固体废物处理要求严格,导致处理费用高昂,因此有些不法商人将一些不易处理或无法重新利用的固体废物伺机出口到一些发展中国家,严重污染他国环境。对此,我国出台了多项法律严格管制和防止固体废物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3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走私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8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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