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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拟对公众场所违规吸烟最高罚款200元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10年08月12日06:18

  四川“禁烟办法”日前再起波澜———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厅10日联合召开的《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会透露,该草案最新修订稿加入了对违规吸烟者的惩罚性条款。

  据悉,新修订版草案增加的惩罚性条款最终能否被采纳,目前尚无法判断。而该办法将于9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施行。

  新增条款

  违规吸烟最高罚200元 发现不劝阻最高罚1000元

  据了解,原该办法草案规定在宾馆、理发店、酒吧、候诊室等多种公共场所不准抽烟,但却没有规定对违规抽烟者的惩罚性条款,而新修订的草案版本增加了这方面的条款。

  新增惩罚性条款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划分禁止吸烟区和吸烟区,未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吸烟者未进行劝阻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此,省政府法制办政法处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拟增加惩罚性条款,主要是考虑了听证会和征求意见时公民反映的情况。但是,最终是否会进入该办法中,目前还无法完全确定。

  专家热议

  处罚权可否委托给公众场所管理者?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采访了两位参加过10日专家论证会的法学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介绍,草案中规定,实施处罚的部门明确为卫生行政部门。但大量的公众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来保证实现现场处罚决定。

  徐继敏教授说,如果委托如商场管理者等企业来实施,又不妥当。他说,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来实施,但不能委托给企业实施。因此,委托商场管理方来实施对违规抽烟者的处罚是违规的。

  省卫生厅人士也在专家论证会上表示不愿意将执行权委托出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则表示,执行权可以委托,但决定权不能委托。

  徐继敏表示,禁烟涉及到的问题太过广泛,有必要专门制定禁烟的地方性法规。而陶维东也认为,只有人大立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后,有些禁烟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省政府法制办人士表示,下一步,该办法的出台将进入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卫生厅的内部程序。如无特别需要,将不会再次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

  成都商报记者还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按照计划,该办法将于9月份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之后即可施行。

  成都商报记者 祝楚华 实习记者 刘霏霏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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