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无锡(江苏)8月11日电记者丁国锋通讯员陈其生谢唯成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有关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办法的承诺书上看到,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经济咨询公司等在内的17家入册管理人已自愿签名盖章。这标志着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并适用全市两级法院的《关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办法》正式开始运行。
据无锡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破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管理人制度。但是因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过低或者为零,导致管理人报酬过低或者无法计算,破产管理质量不能保证,影响了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结合无锡两级法院的破产审判实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设置目的、收支原则、账户管理、提取比例、补偿对象及金额等多项内容。
办法规定了管理人报酬基金补偿对象,明确管理人报酬基金用作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时的补偿,并具体列明了需要补偿的四种情形。同时,说明管理人报酬补偿标准的填平性,设置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目的仅在于对管理人报酬不足支付工作成本部分的补偿,而非让管理人从中盈利。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根据所有破产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报酬基金账户以管理人名录为单位,设置于对名录进行管理的法院,账簿情况向所有入录机构公开并接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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