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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封存”专利科技转化面临困境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12日07:46
  本报记者姚芃

  “生物吸收性止血海绵”、“手术吸收性止血海绵”是用于战场、灾难急救等止血用的专利技术产品,在当代某著名局部战争中,某发达国家军队就已使用了这些专利技术产品救护自己的伤员。在当下动荡的国际环境中,这项基于生物胶原的发明,受到有关发达国家的重视。

  “生物胶原注射液代血浆”专利技术,可以解决当今世界血浆紧缺、易造成交叉感染等问题,而且可以在常温下保存两年,应急时可以用于自救。

  这此专利在中国的命运可用两个字形容:悲哀。

  科技工作者并非职业经理人

  如果这些专利产品能够在我国投产,将使我国在这方面的技术和产品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而且一旦发生战争或灾难,该产品可以直接付诸应用,便捷而有效挽救受伤人员的生命。

  然而,这些专利技术却因一项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其中有6项专利技术已被查封长达6年之久,无法实施工业化生产。

  在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难、专利技术产业化难,难在哪里?如何才能建造、培养一个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市场环境?应该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这类难题?

  近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知识产权中心就“专利产业化的法律问题”召开了一次专题研讨会。

  据有关专家披露,目前我国科技研发人员总量达200万人以上,专利申请受理总数突破500万件,增长的速度居世界榜首,但我国专利技术转化率却不足1%。

  开发和应用专利技术,并使其实现产业化,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重大的经济战略。日本等发达国家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70%至80%。与会专家指出,专利技术只有走向市场,形成产业,开出效益之花,才能体现出其价值。

  但是,专利技术走向市场往往会经历许多风雨,包括无法预见的复杂的法律纠纷和无法承受的代价。而科技工作者并不是职业经理人和谈判专家,以专利持有者和研发者拥有的商业知识,要想完成专利技术转化及合同的履行相当困难,失败、纠纷缠身的现象时有发生。

  专利被封6年无法实施工业化生产

  研讨会涉及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天和公司及桂林梅高策划公司在成立合资生物公司过程中的合同纠纷案。

  据介绍,该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以唐宝辉为法人的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为乙公司,与甲公司在2003年7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已将750万元用途注明,该笔借款实质是对合资生物公司成立后购买乙公司实物资产的置换方式,而不是真实的借款。这原本是一件普通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但广西的两级法院却是按借款合同还款纠纷来审理,并据此作出判决。还于2004年查封了唐宝辉与此案无关的个人6项发明专利。查封至今已有6年多,造成唐宝辉多年研发所获得的生物制药多项发明专利产品无法实施工业化生产。

  唐宝辉是中国生物制药专家,多项高新技术产品发明人,1992年从美国归来。为了将自己多年研发的生物制药专利产品在中国实现工业化生产,曾于2005年与科顺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作,在广东珠海成立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6月珠海公司即将投产之际,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该案在2006年曾得到已故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先生的关注,他在病重期间,仍然将有关投诉书转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后经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批示,原审案件被发回重审。

  2007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发出两封检察建议书,指出珠海宝辉公司是与广西涉案公司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公司,是无关案外人。所查封发明人的6项专利,属于查封案外人财产。要求广西高院监督纠正桂林中院查封无关案外人财产、专利的裁定。

  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不同

  专利保护是有年限的,如此尖端的专利却被“封冻”6年之久,而在中国,10年有效的专利并不多。这一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很多,专家们忧虑的重点是,当专利被当作财产查封后,专利技术还能否实施?该不该实施?

  有专家指出,该纠纷案中涉及的入股专利技术,入股时只是普通技术许可,不是独占许可,也不是专利权的转让,并不妨碍专利权人与他人合作或使用这些专利。未入股的专利技术,是案外个人财产,更不应该受到限制。同时,财产纠纷案件涉及财产保全的,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不同,不应影响专利技术的实施,解决纠纷不能阻碍技术进步和发展。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司法判决是要解决有关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案是因三家公司成立新公司的合同纠纷引起的,有关判决要解决的本应是三家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延伸到公民个人及与此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公司;该案争议的事项主要是借款偿还,而与公民合法拥有的无形资产专利无关,有关判决不应不适当地影响专利的实施。

  针对专利产业化问题,与会专家认为,当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普通民事纠纷与专利产业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法律问题混同,对专利实施可能产生的重大社会效益和影响认识不足,对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国务院虽然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但是,将战略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还需要制订详细的措施。例如,制订对拥有专利的发明人给予保护的条例,提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作价入股的程序和办法,对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纠纷案件,以不得不适当地影响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为原则,并规定不得不适当地限制发明人的人身自由,使得司法能够真正起到为国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发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创造环境,为专利产业化铺路搭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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