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工资条例》难产 最低工资被指具宏观调控功能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8月14日00:16
  普遍热议的《工资条例》虽然难产,但各省市调高其最低工资标准几乎像“共识式的行动”,也就是说,尽管协调不同行业工资差距的《工资条例》存在很大的争议性,但农民工工资变动趋势却是高度一致的。

  对于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国家在2008年以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工资监测制度,因此无法直接获取有关数据以完成本课题研究。在此,我们暂将国家统计部门能够提供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视为农民工工资来展开研究,对有关数据进行处理、分析,以得到有关带规律性的结论。

  为什么会出现民工荒?

  1995~2008年期间,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幅度为13.59%,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为6.12%,前者高于后者7.4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农民工外出打工,所获得的工资增长要远远高于在本地农村从事经营性农业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增长,这大概是农民工愿意外出打工而不愿意在当地农村从事经营性农业活动的主要原因。

  就各省市而言,辽宁、天津、山西等地的农民工所获得的工资年均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但高于幅度相对较小,分别为4.26%、4.37%、5.13%,。而甘肃、青海、海南等地的农民工所获得的工资年均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且高于幅度相对较大,分别达到了12.99%、15.06%、16.00%。可见,外出打工对农民具有比在当地农村从事经营性农业活动高得多的吸引力。

  但是2003年以来,我国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一度出现民工荒,究其原因,根本地讲,还是因为经济收益因素使然。

  从全国来讲,1995~2002年间,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幅度为13.16%,而同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则为4.05%,二者之间的差距达到了9.11个百分点。到了2002~2008年间,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幅度为14.10%,而同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则为8.58%,二者之间的差距缩小为5.52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农民工外出打工,不仅要忍受离乡背井的感情煎熬,而且经济收益增长方面的机会成本也大为上升。

  有些省市的情况更为突出,尤其是一些农民工输出较多的省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较大幅度上升,使一部分农民开始认识到,选择留在农村从事经营性农业活动,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增长幅度,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外出打工了,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民工外出打工的积极性。比如江西省,历来是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输出地,在1995~2002年间,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幅度为16.43%,而同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增长幅度为1.65%,二者相差近10倍,外出打工对农民来讲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到了2002~2008年间,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幅度为12.12%,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增长幅度为11.86%,二者相差幅度大为缩小甚至没有什么差别,这样很多农民就不再外出打工还是选择留在农村从事经营性农业活动。同样的情况在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贵州、四川等省也出现了,因此外出打工的农民大大减少,这大概是2003年以来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曾一度出现民工荒的主要原因。

  当然这种由于经济收益因素导致的民工荒在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存在,带有阶段性和循环性特征,这是因为,民工荒会促使农民工需求方不断提高农民工工资,当农民工工资提高到一定程度,农民工供给方开始认识到外出打工能获得更高收益时,农民又开始将土地短期委托他人经营,自己外出打工以获取更高收益。农民的又一次离土离乡可能会产生两种积极结果,一是针对农民工输入地,随着农民工工资的提高,使得一部分落后产能终于不堪人工成本压力,开始退出当地市场,进而转移至人工成本相对较低的中西部地区,而留在当地的自然是一部分相对先进的、能够承受较高人工成本压力的产能,从而实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产业的升级换代;二是针对农民工输出地,由于一部分农民工外出打工而将土地短期委托他人经营后,土地开始逐渐集中,土地的集中经营就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规模效应,从而提高农业的经营收益,而这种土地经营收益提高所带来的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加,又会对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产生一定的“回流”吸引力,当这种“回流”吸引力聚集到一定程度,农民工又一次开始回流,再一次的民工荒又会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出现。这样一次又一次的民工荒,不断促进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工工资提高,不断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也不断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提高收益,改善生活。可见,民工荒表面上是劳动力供需矛盾运动的结果,实质上是收益增减变化的结果,对产业升级换代和结构调整产生积极作用;既具有阶段性和短期性,同时又具有循环性和长期性,应当因势利导,采取有力措施,以充分发挥它的积极效应,促进劳动力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 最低工资的作用

  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诞生于1993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它是一种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按照劳动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的工资底线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并不是从责任和义务的角度来看待最低工资标准,而是将最低工资标准视为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一种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就是多少;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农民工的工资也随之发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发生调整,农民工的工资也基本保持不变。

  我们经过推算得到的1995~2008年的最低工资趋势线和农民工工资趋势线,我们发现,2004年之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放缓,调整幅度缩小,农民工工资增长幅度也就缩小;2004年以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加快,调整幅度加大,农民工工资增长幅度也就加大,最低工资标准好像一种推动力量,不断推动着农民工工资的增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最低工资标准被用人单位视为一种工资标准的功能。

  我们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就可以因势利导,赋予最低工资标准以宏观调控的功能。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在国家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实施统筹审核平衡的前提下,可考虑对不同地区采取分类调控最低工资标准的措施,即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实施较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对于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实施适度提高政策;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放缓提高政策。

  一般来讲,劳动力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高层级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对应高层级的产业结构,中等层级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对应中层级的产业结构,低等层级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对应低层级的产业机构;相反,高层级的产业结构需要高层级的劳动力市场结构的支撑,中层级的产业结构需要中层级的劳动力市场结构的支撑,低层级的产业结构常常与低层级的劳动力市场结构相伴随。当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面临升级换代压力时,常常需要淘汰落后产能,并对低层级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产生挤出效应,而对高层级的或者说成熟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产生强烈需求。

  正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结构与产业结构升级的这种伴生关系,因此当我们对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采取较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时,必将对现存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一部分落后产能产生冲击效应,使这一部分落后产能无法承受增长了的人工成本压力,从而退出当地市场。而随着落后产能的退出,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低层级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也就失去了生存土壤,其结构必然是产业结构升级和劳动力市场结构的改善。而对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实施适度提高政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放缓提高政策,却为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退出的落后产能能够转移至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甚至欠发达地区,并生存下来提供了可能。

  还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工工资分配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单纯是个经济问题,还牵涉制度设计、教育、文化等一系列领域,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民工工资分配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来源:刘军胜)
(责任编辑:renyue)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