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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拖欠教师工资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14日10:13
  本报南宁8月13日电记者莫小松常鑫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0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禁止拖欠教师工资,同时切实保障了农村教师享受倾斜政策的权利。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办法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办法规定,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其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办法还规定,教师与当地的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把教师的医疗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不断完善教师的医疗条件。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维护了教师权益,明确规定以下四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侮辱、殴打教师的。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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