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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保障房监督办法广州诞生 举报可获奖励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8月14日17:01

  全国首个保障房监督办法广州诞生,亮点颇多———

  市民举报可获奖励

  敷衍监督或被免职

  羊城晚报讯 记者赵燕华、实习生谭抒茗报道:广州诞生了全国首个保障房监督办法。《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昨天正式公布。广州将住房保障从选址开发到安排入住后小区物管全程纳入监督范围,更规定了6类人可作为监督主体。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市民“对住房保障违规问题的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监督者可约见住房部门负责人

  《办法》中指出,广州市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而对广州住房保障进行监督的主体包括了6类人: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及政协委员;公共传媒及其代表;社会公众及其代表;市国土房管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其他机关、组织及其代表。社会公众代表须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从住房保障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市民中推选。

  《办法》重点明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主动邀请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并且提前5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监督主体或其管理部门发出邀请。组成监督小组的,每个原则上由3-10人组成,并且要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住房保障监督意见和建议表》,对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主体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约见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被监督者若一味敷衍或被免职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提出约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见面的答复。除不接受约见的情形外,应当接受约见,并在作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见面时间。不接受约见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办法》规定,被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果敷衍监督,或被免职辞退。包括对接受监督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不配合,甚至阻挠监督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恶劣后果的;在接受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对监督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按规定答复和对不采纳意见未说明理由的;不履行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处分处理。 被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中提到,公民对住房保障违规问题的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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