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温州8月16日电记者陈东升马岳君今天上午,《法制日报》记者获悉,“温州高尔夫球”事件直接责任人、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超俊担任温州市高尔夫球协会主席是市委组织部批准的。
在温州市委组织部,这一说法得到证实。有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温州市高尔夫球协会主席的最初人选是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卓高柱,但因其是副厅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浙江省委组织部批准。经多次上报沟通,省委组织部坚持原则,坚决不同意卓高柱兼任温州市高尔夫球协会主席,这才改成由王超俊兼任此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中办发(1998)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9年,浙江省委组织部、民政厅也曾联合下发实施办法,规定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2006年,温州市委组织部也曾下发这方面的专门文件,严格控制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三令五申之下,温州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为何明知故犯,批准王超俊担任温州市高尔夫球协会主席呢?
温州市民间组织局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温州市高尔夫球协会符合我国社团登记条例规定登记条件,他们没理由不作出批准筹备成立决定。至于王超俊担任温州市高尔夫球协会主席,那是市委组织部决定和会员选举的,与他们没有关系。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他们还没有作出是否准予或不准予温州市高尔夫球协会成立登记的决定,也就是说,温州市高尔夫球协会至今尚未获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温州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中央、省、市的文件并非一律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批准的。记者拿着文件,向其请教王超俊担任温州市高尔夫球协会主席究竟符合哪条规定?市委组织部当初究竟是凭什么批准的?这位负责人一时语塞,说此一时彼一时,谁知道市委书记陈德荣对这种小事情会这么较真啊。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多次致电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超俊,但对方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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