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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外资合同未经审批 同样具形式约束力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8月17日00:21
  新华社电(记者 崔清新 杨维汉 华春雨)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旨在为解决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隐名投资纠纷、并购纠纷、清算纠纷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统一的裁判尺度。

  据介绍,以前,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行政审批而未予审批的合同一般认定无效,且否定该种情形合同任何条款的可履行性,各方当事人仅承担无效合同的后果,赔偿责任有极大的局限性。这次出台的规定认定:一个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即使因欠缺审批这一生效要件,亦对当事人具有形式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撤销或解除。

  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将再就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环节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问题。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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