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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过高业主告发改委 专家:应提民事诉讼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8月18日08:52
  中广网北京8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25分报道,近来,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的业主朱女士有点犯愁,买房时她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证上都写明: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而物业公司却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她收了一年的物业费,比商品房还高。朱女士认为小区物业收费违规,向区发改委举报无果后,将区发改委推上了被告席。

  朱女士的律师表示,朱女士所住小区的房屋有商品房和危改回迁房两种产权。朱女士当初购买的是危改回迁房,房产证上写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房产证是确定房屋性质的唯一凭证,所以房屋性质就应是经济适用房。发改委代理人则表示,危改回迁房也不全是经济适用房。物业公司拿出预售许可证显示朱女士所住的楼座全部是商品房。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那么究竟谁该来为房屋的产权定性?“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能不能和“经济适用房”划等号?我们马上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洪教授你好,朱女士提到,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证上都写明要按经适房管理,区发改委则认为物业的预售许可证显示其为商品房?这房子的性质究竟谁说了算呢?

  洪道德:应当是房管部门,国家政府里面分管房屋产权这一部分的机构来确定这个房子的性质,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的话,应该说房产证还有他所谓的回迁安置协议是最有法律效力的。但问题他说的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这句话就让人产生歧异了,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显然这个房子还不是经济适用房,如果是经济适用房的话,用不着写这句话。现在这句话可能是在实际执行当中大家产生了不同的认识,那么从住户来讲他认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就是经济适用房了,那么包括物业收费都应该按照这个政府指导价来定标准和收费。从物业的角度来讲,认为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本身并不是经济适用房,未必就要用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物业收费指导价这个标准来收费我想这产生歧义的一个重要问题。

  主持人:可能大家听到现在都会觉得,朱女士把发改委告上法庭是兜了一个大圈子,您怎么看?

  洪道德:我觉得这个好像有点兜大圈子,我个人认为,如果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把多收的费,按照政府包括他产权证相关的还有政府的文件这些根据,那么证明他这个房子是能够按照政府指导价来收费,也就是说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来收费,这种情况下他显然多收了。要求人民法院责令物业公司把过去多收的费用退回来,今后只能按照政府指导价来收费,我想就比告发改委回头再告房管局这样好像简单一点。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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