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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鼓励地方组织部门赴境外大学培训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8月18日03:40
  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组织部门可在高校开辟各类教研基地,积极利用境外著名大学开展干部培训。

  培训机构

  县级党校可精减重组

  也可成市级党校分校


  纲要提出,县级党校(行政学院)可作为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分校,由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统筹教学工作;也可拓展培训职能,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干部教育培训资源,将培训对象延伸到基层广大党员干部。

  市(地)属区级党校(行政学院)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县级党校(行政学院)可以精减重组,其培训任务由相应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承担。

  到2015年,基本完成市(地)、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办学体制改革任务。

  市县两级逐步撤销

  行业干部培训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直属部门所属的职能、业务相近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市(地)、县两级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除特殊需要外,要逐步撤销,其培训资源和职能可并入上级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或同级党校(行政学院)。

  对名为培训干校、培训中心等实为宾馆、度假村,主要靠非教育培训业务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

  干部培训

  社会机构可参与干部培训

  局级干部将推广自主选学


  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可利用高等学校优质资源开辟各类实践教研基地,为加强干部能力培养和党性锻炼提供直观、生动的课堂。

  鼓励和引导具备干部教育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干部教育培训。积极利用境外著名大学和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干部培训。

  2010年,进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取得经验后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普遍推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推动干部自主选学工作。中央组织部要适时研究制定干部自主选学办法,规范和推进干部自主选学工作。

  任职考察

  提拔任命县处级以上干部

  参加培训时间须达到要求

  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开展述学评学考学活动。干部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培训师资

  市级以下的培训机构

  主要以兼职教师为主

  坚持专兼结合,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专职教师,大力选聘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市(地)级以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构成要逐步过渡到以兼职教师为主。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持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授课。到2012年,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分别牵头建成国家级、省级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责任编辑:肖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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