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儿,您还记得吗——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司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连撞5车,造成4死1伤;2009年6月30日晚上,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包括1名孕妇);2009年8月4日,杭州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保时捷汽车超速行驶,撞死花季少女马芳芳;而马芳芳被撞的第二天,在黑龙江省鸡西市,肇事者张喜军酒后驾驶一辆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造成2人死亡、7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正是这一桩桩血淋淋的案例,汇成了如此一组组冷冰冰的数据: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根据我国最高法统计,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2009年1月至8月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数字是没有生命的,可是每一个数字背后那支离破碎的故事,却无时无刻不在刺激着我们的神经,撞击着我们的心灵。
基于酒驾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公安部自2009年8月15日起,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举国上下刮起了一股“严打”酒后驾驶之风,此举不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然而,一方面由于国民安全意识薄弱,交通安全道德意识不强,习惯了心存侥幸地拿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冒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较轻,违法成本过低,使得一些人放弃道德与法规的底线,酒酣饭饱之后照样疯狂上路。
为了减少这种肆无忌惮,我们就需要及时对上述两个问题“对症下药”:对于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司机,除了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令行禁止外,还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酒后驾车群众举报程序,对举报酒驾属实者有偿奖励。当然,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宣传酒驾危害的严重性,唤醒部分公民“沉睡”的责任也未尝不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而提及目前我国酒驾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首先就得谈谈我国目前关于酒驾的立法现状: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必须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以定罪。言外之意就是只要未造成法定的损害后果,我国《刑法》就不会对酒后或者醉酒驾车予以处罚。可酒后或者醉酒驾车的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对有可能造成的恶果持放任的态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对此仅仅给予“扣证、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不足以有效遏制“马路杀手”的频频出现,也并不能完全将马路安全还给公众。
欣闻即将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车可能要单独入罪,并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精神顿时为之一振。果如是,我国《刑法》中对醉酒驾车的惩罚将不再空白,设立一个统一、严厉的量刑标准,既是司法的进步与完善,也是对醉驾者的警示与震慑,更是对民意的尊重与安抚。
当然,现在高兴还为时尚早,能否通过审议,我们还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