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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捡卡后取现金8400元被判诈骗 拘役3个月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8月19日01:19
  本报讯 (记者陈博)旅客钱包落在北京南站候车室,保洁员杨某捡到后翻出包内的借记卡,并根据粘在卡上的密码取现8400元。昨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杨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拘役3个月,处罚金2.5万元。

  38岁的杨某是北京一清洗服务公司保洁员,负责在北京南站候车室打扫卫生。

  法院查明,今年4月26日晚9时许,乘客栾先生在候车室掏钱包看车票后,顺手将钱包放在身旁坐椅上。听到广播通知检票,栾先生匆忙跑向检票口。当其意识到钱包没拿返回寻找时,钱包已不翼而飞。栾先生的钱包内有张单位统一办理的借记卡,原始密码就贴在卡面上。因急于回家,栾先生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临时挂失,随后便上车回了老家。

  五一假期结束,栾先生回京去柜台补卡时,得知卡内8400元已全被取走。银行人员告诉他,临时挂失有效期只有5天,到期如不持有效证件到银行办正式挂失,临时挂失就自动解除了。栾先生赶紧报了警。

  根据候车室监控录像发现,这张卡被保洁员杨某捡到,警方随后将其控制。杨某供述,当时她拿起钱包到卫生间打开,将银行卡、400多元现金装进兜里,钱包和火车票则扔进了垃圾桶。5月10日,她根据卡上所贴密码取现8400元,花掉400元,剩余存进自己银行卡。

  昨日,杨某表示认罪,称自己有病需用钱做手术,还得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所以取钱后没敢花,都存了起来。

  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


  法官周浩介绍,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尽管卡是借记卡,且是杨某捡的,但她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取现,也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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