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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检察院用多媒体示证 杀人犯被当庭判死刑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19日08:52
  人民网8月19日西安电 近日,在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发生在农历大年三十,轰动山城宝鸡的“2.13”抢劫杀人案件的依小峰、闫旭龙,法院当场判处两被告人分别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同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这起案件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彩霞担任审判长,宝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西平出庭支持公诉,20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据了解,该市检察院起诉书认定:2010年2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依小峰、闫旭龙经事先预谋,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在宝鸡市经二路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门前寻找作案目标,伺机抢劫。11时50分许,被害人黄某在宝鸡开元商城购物后来到自己停放在工行门前停车位的东风本田越野车内准备离开时,依小峰和闫旭龙尾随上车,将被害人控制并拉至后排座位,后由依小峰驾车驶向该市西山地区。途中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包中现金4700余元,随后逼迫黄说出其包内五张银行卡的密码,并在陈仓区坪头镇由闫旭龙在中国信合营业部自动取款机处取出卡内现金6100元。车辆驶至陈仓区拓石镇千北公路与宝天铁路交汇20米处路西侧公路边,二被告人在车上用事先准备好的细绳将黄勒死,并扒掉其衣物,将尸体抛至陈仓区坪新公路距新民

  村一组两公里、距焦家村一组两公里公路南侧山沟内。后经法医鉴定:黄某系被他人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抛尸后,二被告人为了灭迹,将作案时用的细绳等作案工具、车内座垫及被害人遗物在金台区硖石镇上排村一组,硖石公路14公里南300米处路边焚烧并用土掩埋,后二人驾车潜逃。

  另悉,该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依小峰、闫旭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抢劫后杀人灭口,且隐匿尸体、毁灭证据,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市检察院公诉人在法庭用多媒体进行示证,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结论,被告人在经二路工行前劫走被害人车辆的视频监控以及被告人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的视频等证据示证,以及被告人进行的供述和辩解,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杜峻晓 张允辉 曹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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