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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董海升等20人涉黑 分别获刑1至20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19日19:13
  中新网南昌8月19日电 (何柳斌 吴国庆 李倩倩)江西景德镇董海升等20人长期独霸一方,寻衅滋事,社会影响极坏,激起民愤民怨。19日,记者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对此涉黑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董海升等20人分获1至20年有期徒刑。至此,这起涉黑案件的多名被告均得到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以董海升为首的重大涉黑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涉及罪名9个。该团伙在景德镇市浮梁县寿安地区长期垄断小煤窑,并多次纠集多人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2009年11月13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判处第一被告人董海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19名被告人根据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管制1年不等的刑期。

  一审宣判后,董海升等10人不服,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景德镇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最终裁定,原判认定董海升等20人犯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赌博罪、掩饰犯罪收益罪、窝藏罪的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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