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綦江县法院对“5·30”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 通讯员 祝琳
摄L4 本报讯
8月19日,綦江县法院对“5·30”松藻同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罗传军等7人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易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10时49分许,因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所揭的K3煤层具有严重的突出危险性,在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违章放炮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未按规定撤人和关闭防突反向风门,造成30人死亡、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219万元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中,被告人罗传军、胡亚东、池树华、范国模、刘强等人作为具体施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人,因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及重要责任;张倔刚、陈有明、易政作为同华煤矿的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失职责任并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法院认为,罗传军等人在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施工、监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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