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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酒后盗2.5万公款 留“道歉信”证明同事清白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08月20日04:14

  这个保安有点“耿直”

  酒后盗走2.5万元公款

  留“道歉信”证明同事清白

  李某被单位派到一家通讯公司营业厅当保安,可他却监守自盗,偷走该公司营业款。不过,李某也算“敢作敢当”,临走前留下一封“道歉信”,上边还载有姓名、日期,以此证明同事们的清白。

  日前,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永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将在9月初开庭审理。

  保安想过“富裕生活”

  偷走单位2.5万元

  李某,25岁,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固定工作,靠打短工挣点零用钱。今年1月,李某到一家保安公司任职。不久,公司派他到某通讯公司永川西大街营业厅工作。

  今年5月27日晚9时许,李某在家喝了4两白酒后,独自到营业厅值班。员工们都下班了,他一个人很无聊,便在办公室内到处转悠。李某事后供称,他在营业厅工作了近4个月,知道每天下班前员工都会将当天营业款锁在一个铁皮抽屉内。他来到抽屉前,使劲一拉,抽屉居然开了,里边有一台手提电脑,旁边放着个白色纸盒,里边装了2.6万余元。

  李某供称,自己当保安一个月薪水才1000多块,过得很拮据,从来没见过这么多现金,当天又喝了酒,头脑一发热,就想到把钱拿去挥霍了,过一下富裕的生活。

  李某将2.5万余元放入自己的挎包中,仅留4000多元,给营业员第二天“找零”。

  担心同事受到牵连

  临走留下“道歉信”

  李某拿上钱后,关上大门,准备离开营业厅。没走多远,他又返回来,提笔写下一张“道歉信”:“李大哥、各位营业厅的妹妹:对不起了,我拿了营业厅今天的钱,一共是25500元,在此只能说一声抱歉。李某,2010.5.27”。

  李某将纸条放在抽屉内,再次离开。

  李某为何要留下作案线索?他说,拿钱时,他就知道自己犯了罪。一人做事一人当,他留下纸条是为了说明情况,不让营业厅里的其他人受牵连。

  第二天早上8时30分,营业员肖丽(化名)上班后,发现钱款被盗,也看到了李某留下的纸条,立即向警方报案。

  买起东西大手大脚

  晚上只得住小旅馆

  此时,李某正在主城“血拼”。盗款当晚,他就租车赶到主城,接下来的几天,他到解放碑、沙坪坝、杨家坪、观音桥等商圈消费,买名牌服饰、鞋子,到高档餐厅吃喝,仅5天时间就花了6000多元。

  李某说,因为钱来得容易,他花起来也大手大脚的。一双900多元的名牌运动鞋,以前不敢问津,现在气都不喘就下叉。

  当然,李某也有心虚的时候,他在住宿方面就很小气,因钱来路不正,他很怕被抓,不敢住大宾馆,只能在不要身份证的小旅馆屈就。

  乘坐火车钱包被扒

  内心空虚投案自首

  购物瘾过完后,李某又想尝试旅行。今年6月2日,李某乘火车前往陕西省安康市,在那里待了10天,他挥霍掉7000余元。此后,他又准备前往湖北襄樊,可在火车上钱包被盗,剩下的1.2万余元全部丢失。

  李某说,自从盗走公款后,他很怕被抓,由于精神紧张,夜里经常失眠,看到警车都绕道而行。平日里,他总是大把花钱,用消费来抑制紧张的情绪。这次钱被盗后,他突然觉得内心很空虚。思考一夜后,他在四川省渠县下车,并向当地警方自首。

  记者 罗玺 通讯员 徐一村

  □检察官说法

  字条只是一种说明

  不会影响案件定性

  承办检察官介绍,李某作为保安,趁营业厅无人之际将存放的营业款取走,其行为属于盗窃。他留下的字条只是对拿钱情况的一种说明,没有写明归还日期,也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对案件定性没有影响。

  检察官称,即使是借贷,也存在前提条件,即双方知晓、同意,且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如果在一方不知的情况下拿走钱款,即便留下所谓的“借条”,也是盗窃行为。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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