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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记者难解“隐私”之困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0日07:28
  一语中的

  刘国航

  针对最近郭德纲的邻居(并非其弟子)殴打记者的视频,北大教授孔庆东表示打记者可能是不对,不过不是由记者来说的。他称“"不对"也需要公安机关来说。不是说打人就不对。八路军打鬼子,天经地义!警察打流氓,天经地义!所以说,对打人对不对,要由司法机关来说”(8月18日《山东商报》)。

  看来,孔教授是非常尊重公安机关的权威性的。但笔者要指出,孔教授说的这番话只是一种托词,因为他偷换了本应很清晰的概念。谁都知道,如果不是处于一种特殊情形下的“正当防卫”,法律就禁止任何人(包括执法人员)故意殴打他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举动,倘若有意为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今,即便媒体记者没有经过允许,采访、拍摄了他人的房舍或绿地等所谓“私宅”,就一定要饱尝老拳的滋味吗?换言之,如果记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就一定要招致“殴打”的后果吗?试问,是哪条法律或者是哪个人给了这些人殴打记者的权力?应该说,一旦记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权利,受害人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以殴打等“私刑”手段回敬之。反之,就是置国法于不顾,从一个本来值得同情的人沦落为人所不齿的“歹徒”了!

  不仅如此,孔教授为了论证自己的上述“宏论”,竟然将个别人殴打记者的恶行比作“八路军打鬼子”及“警察打流氓”了!当今的记者比作当年的“鬼子”,岂不是侮辱与中伤了那些每天都在采编一线的新闻工作者?我想,这样的怪异结论绝对不应该是一个具有北大教授水准的人能够说出来的,但现在却堂而皇之地咆哮出来了,这真是一个大悲哀!

  至于孔教授的所谓“警察打流氓”也不见得就一定是“天经地义”。维护治安、惩治犯罪是人民警察的天职,却不允许其对那些违反治安与刑事法律的人,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动用一点“私刑”,否则就是违法,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孔教授所谓“警察打流氓,天经地义”的这一结论无疑属于无知之说。警察不能滥用私刑,这是一个国家厉行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不是依谁的好恶与意志能够决定的。否则,我们就保证不了法治的权威。

  或许同是名人而惺惺相惜之故,孔教授与郭德纲等人对记者的“无孔不入”式的采访早就心生怨言,这可以理解。但是,谁让他们是众星捧月般的“公众人物”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并从中大受裨益,在某些时候就得需要有一定付出,其中“容忍”的义务就是一条。但是,这不是说要一味袒护记者,相反,我倒要劝告一下各位媒体,尤其是“文娱”类的记者,不要当人所不齿的“狗仔队”,不要整天盯着明人或明星那点事。明星也有隐私,也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无时无刻地被人盯着谁都受不了,谁都会反抗。但话又说回来,保护隐私的方法很多,最笨的就是打人,可以肯定的是打记者解决不了隐私保护问题。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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