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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下月起试行新政三控药价 常见病按病种定价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8月20日09:08

  南方日报讯(记者/牛思远实习生/曾静通讯员/岳佳宗)经广泛征求意见,药品“三控”管理政策近日出炉。昨日,广东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我省新出台的药品价格“三控”管理、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等医药价格改革举措,并对我省医药价格改革总体思路进行了介绍。

  部分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

  经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将采取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的“三控”管理,试行2年。

  据了解,按照“三控”规定,凡在我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将一律按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不同厂家生产的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在最高零售价以内。同时,此类药品还将实施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网上报备制度,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与最高零售价之间的差价率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流通差价率(额),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省物价局公益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填报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表。对未执行网上报备制度的企业,将依据药品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品种剂型药品其他企业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原则”制定其在广东市场相应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对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并予以曝光。药品供货价由企业自定,但不得超出最高零售价格,报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也不得随意变更。

  流通环节:严控加价

  在药品流通环节,还将按药品价格高低实行最高差别差价率管理。根据广东的实际,统一制定药品流通差率(差别差价率)。批发企业按实际购进价格依次顺加规定的差价率(额)计算批发价格,整个批发环节累计顺加不得超过累计差价率(额),批发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不超过累计差价率(额)执行。

  比如,每瓶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药品,如按原政策,批发环节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加价率,医院按15%顺加作价,可加价300元以上;但按现政策,批发环节加价不得超过53元,医院加价不得超过135元。

  省物价局副局长杨骁婷表示,通过对药品实行供货价(出厂价、口岸价)报备管理,规定流通环节总的加价率,并对高价药实行低差率,旨在从源头控制药品供货价格,减少流通环节加价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廉价药,抑制高价药,并引导医疗机构减少高价药品的使用,鼓励使用低价廉价药品,使百姓受惠。

  二类疫苗也将限价

  为规范疫苗价格秩序,保证疫苗正常流通、接种,切实减轻受种者负担,省物价局已下发《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对二类疫苗实行进销价备案、流通差价率、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其中,一类疫苗实行免费接种。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实行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类疫苗实行最高零售价、进销价格备案和流通差价率管理。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由物价部门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各疾控系统接种单位可在最高零售价范围内向下浮动价格。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实行备案管理。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执行流通差价率。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市疾控中心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8%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常见疾病将按病种定价

  省物价局副局长杨骁婷介绍,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将在按项目定价的基础上,探索对临床路径清晰的常见疾病实行按病种定价,希望通过这种定价方式,促使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缩短住院天数、减少诱导性医疗行为、降低医疗费用。

  目前,省物价局正会同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选择支气管哮喘、肾癌等30个病种开展按病种定价调研。通过调研,测算出以规范临床路径为基础的病种成本,同时研究解决进入按病种付费的诊断标准、出现并发症的退出机制以及按病种定价与医保管理机制支付标准的衔接等问题,为按病种定价提供政策参考。

  作为我省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市之一的湛江市,已制定197个病种的价格,并于9月份开始试点按病种定价工作。

  1.“三控”管理的模式能防止药价虚高吗?

  答:药品价格管理采取“三控”管理模式,将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进行科学监管。对药品流通领域最大的影响主要在于,掌握药品供货价格,实行供货价格报备制度,即药品上市前需要进行供货价报备,上市后再提交实际供货发票;批发环节配送费率和累计配送费率实行上限控制后,配送药品过程中转手次数减少,因此可以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不合理的营销费用,实现对药品价格的多方位监管,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2.实施“三控”以后,对医药流通经营行业有什么影响?

  答: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3.如何保证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贯彻落实?

  答:实际供货价报备是“三控”管理所有环节的基础和根本,没有一个真实的供货价(出厂价或口岸价),控制流通差价率和最高零售价将无从谈起。诚实守信,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是企业的责任之一,但目前,不排除有个别企业拒绝对实际供货价进行报备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备材料。对此,物价部门将依据该药品的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品种剂型药品其他企业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的原则调整其在广东市场的临时零售价格。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并予以曝光。

  另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宣传和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有针对性的生产、流通环节供货价格检查、抽查、成本监审,请税务部门协助核查供货发票真实性等方式,加强监督,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4.对降低医药费用,省物价局还有哪些新举措?

  答:医药费用高一直是困扰百姓的社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后续的工作中省物价局将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定相关办法,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今年下半年将完成对2000多个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复核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5.按病种定价调研的30个病种按什么标准选出来的,这30个病种成本测算出来后,是否直接作为定价依据呢?

  答:这30个病种是从卫生部公布的有规范临床路径的112个病种的选择出来,并且在我省多发,诊断标准和诊疗规范都较明确。真正制定价格时,物价局还会综合考虑诊疗路径与实际治疗行为的差异、以往按项目付费的病种治疗费用、疾病轻重和医院等级等各种因素制定价格,还要经过复杂的评审程序。

  6.按病种定价,真的能减轻患者的负担吗?

  答:按病种定价是一个新领域,省物价局进行了深入调研。经过测算,会比以前低10%以上。从河南省等地方已经试行按病种定价来看,确实给患者减低了费用。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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