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小伙到底是咋热死的?
家属索赔39万元,如何赔是焦点
7月30日中午,在面筋作坊打工的25岁小伙小王重度中暑死亡。
昨天,小伙的父亲以工作环境恶劣将面筋作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9万余元。这也是我市首例“热死人”案。目前,管城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中暑跟工作环境有关吗?小伙子的赔偿成焦点。
据了解,7月29~30日两天,郑州平均每天中暑14人。如何保障和赔偿劳动者的利益,也引起各方关注。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张力宁
25岁小伙面筋厂
打工中暑死了
今年年初,25岁的小王经哥哥介绍到十八里河的一家面筋作坊打工。
哥哥在厂里做粉皮,弟弟做面筋,“我们都在一个车间”。
今年7月30日,正是郑州高温的时候。
当天河南省气象台、郑州市气象台8点30分和9点整,两次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预计郑州市区当天下午最高气温将升至36℃~37℃。
“当时有37℃~38℃,作坊里面就更热了,有40℃~50℃。”小王的哥哥说。
当天中午快11点,小王还跟哥哥说笑了几句,可就在十来分钟后,小王去了作坊后,没一会儿哥哥就听人说晕倒在地。
大伙赶紧把小王送到十八里河镇医院。
医生一量体温,已经40℃多了。镇医院这时也没了办法,就把小王送到了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三人民医院尽管进行了一系列的救治,可在8月1日,小王不治死亡。
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论为:1.重度中暑,劳力性热射病;2.多脏器功能衰竭;3.癫痫发作。
小王的哥哥说,车间里面有几个吊扇,作坊顶上是石棉瓦,干一会儿活都一身汗。
他说,用来烘干的机器很烫,“一次弟弟的胳膊不小心碰到机器外面的铁皮箱上了,肉都烧熟了,到现在胳膊上还留下了烫伤的疤痕”。
小王的哥哥说,弟弟平时身体很好,几乎都没生过病。屋内连个排气扇都没有,他和弟弟每天工作都是从晚上12点干到次日中午12点。
小王出事后,小王的家人多次找到厂里老板协商此事,可老板给的赔偿在两三万元。
昨天,从管城区法院获悉,小王父亲以工作环境恶劣将面筋作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9万余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作坊老板
见过中暑的,没见过中暑死亡的
昨天中午,记者拨通了作坊张老板的电话。张老板有些不耐烦:“让他(小王家人)随便说去吧。”
张说,他的面筋作坊搬到十八里河镇开了不到一年。
他说,小王生前一直发烧着,有三四天都不去看,“那天,听说他不得劲,我一摸他身上可烫”。在他把小王送到医院时,小王还是清醒着的,“因此,他不是在我作坊死的”。
他还说,郑州每天有多少人中暑,可有几个人死亡的?“我见报纸登有几十例中暑的,可一例也没有死亡的。”
他强调说,作坊里有排风扇、电风扇,“屋里的温度和外面的温度差不多”。
提及防暑降温措施时,张说,每天都要给10多个工人煮一大锅绿豆汤,冰柜里的雪糕就没断过,西瓜一买就100多斤。
作坊有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张反问记者:“这个和小王的死有关系吗?”
对此,小王的哥哥很生气:“我是他亲哥,我俩住一个屋,他有病了会不跟我说?再说如果有病了,老板还会让他干活?”
劳动部门
在无证作坊,想申请工伤不太可能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孟庆春说,如果小王家人有充足的证明证明他在工作时间、还有工作岗位中暑的,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种情况下,小王家人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旦劳动部门认定符合工伤申请,中暑职工即可享受工伤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小王要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必须要有营业执照。两者具备,劳动部门可以追究单位和个人赔偿。
不过,孟庆春说,从记者介绍的这家作坊的条件来看,应该是个私人作坊,没有营业执照,小王家人申请工伤不太可能。
提及今年夏天,有没有人因中暑申请劳动工伤?孟庆春说,郑州市市区暂且还没有劳动者因职业中暑申请劳动工伤。
医院专家
有中暑先兆及时预防
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刘畅说,重度中暑,劳力性热射病是中暑最重的一个病症表现,意识障碍,常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临床上以高热、无汗、昏迷为主要症状,“这个小伙子能到这么严重的情况,那么他一定是在高温高湿热环境中长期作业引起的”。
刘畅说,前两天,医院接收了一个劳力性热射病人,来时体温都43℃了,昏迷好几天。这个人是炸油条的,长期在高温下炸油条,后来,这个病人抢救过来了。
不过,刘大夫说,这类病人如得不到及时妥善的救治,救治的希望很小,死亡率高达40%~50%。
因此,她建议大家,有中暑早期先兆时,如出现头晕、烦躁、胸闷、口渴等征兆时,要赶紧将病人送到通风阴凉的房间,温度保持在20℃左右,然后采取物理降温,服用一些糖盐水、淡盐水、清凉的饮料等。
随后要持续监测体温变化,如果病人高烧40℃左右持续不退,要马上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千万不可小视中暑。
刘畅说,最近两个月,仅她就接诊了中度中暑的病人几十例,热射病人2例。
法官说案
目前高温中暑还没有明确法律条例
惠济区法院的陈法官说,目前高温中暑还没有太明确的法律条件。目前我国唯一适用的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颁布的,很显然不能适用于现今多变的状况。
同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中,也没有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的规定。
近几年来,尽管政府采取了许多保护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措施,但由于有些单位重视不够,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效保护。
因此,法院即便接到类似的中暑案件时,也都是按一般的人身损害审理的。
即根据司法解释,只要认定双方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那么就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市政协委员程元国呼吁,尽早制定出台“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在什么样的高温条件下,需要调整休息时间,因高温作业中暑的职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等,都急需要法律的出台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