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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新股发行调整征意见 记者解读背后动因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8月21日10:52
  中广网北京8月21日消息(记者张加宁)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25分报道,证监会网站昨天发布了关于《新股发行调整征集意见稿》的通知,对新股发行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询价对象范围、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详细情况下面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梁盛。

  主持人:在申购约束机制和询价对象范围方面,此次证监会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记者:在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方面,证监会规定,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第二就是要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主持人:那么在定价透明度和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方面又有哪些规定呢?

  记者:首先,证监会规定要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方面。证监会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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