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23日电(李烁、李鸿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3日宣布,原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徐绍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法院查明徐绍敏受贿赃款人民币96.5万元,另有赃款849余万元无法说明来源。
徐绍敏现年58岁,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担任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2009年2月起担任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负责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发放和验收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徐绍敏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贿赂计人民币96.5万元,这一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徐绍敏具有申报个人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却未如实申报,该行为已构成了隐瞒境外存款罪。另外,徐绍敏还有849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该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徐绍敏犯有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徐绍敏有立功表现,涉案三项犯罪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且检察机关已追缴了全部赃款。法院遂酌情作出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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