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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提高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8月24日07:20
  本报讯 (主任记者叶青)随着2009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参保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待遇也跟着提高。

  8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281号)和市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281元,月平均工资为2857元,比2008年月平均工资2462元提高395元。

  生育生活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因此,此次月平工资上调,生育生活津贴也随之提高。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应于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医保中心表示,已报销且涉及自2010年7月1日起生育生活津贴待遇的,从即日起每月1-20日由单位经办员为其办理差额补报手续。

  链接

  补报差额须备好材料

  正常产、剖宫产、难产:需提供《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B5复印件;

  流产、引产:需提供《账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结婚证原件及B5复印件;

  男职工:需提供《账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津贴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B5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B5复印件。

  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处咨询电话:024-62423429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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