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3日讯记者郭晓宇调查工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早在2005年,文化部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这在我国尚属首次,目的是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此次提请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职责。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实际要求,草案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可以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调查工作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不能任由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草案规定:境外组织仅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草案还明确了调查成果的利用制度。文化主管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调查后,应当建立并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对通过调查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立即采取抢救性保护、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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