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原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徐绍敏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查获的徐绍敏受贿赃款人民币96.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人民币8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借款”进了自己腰包
现年58岁的徐绍敏1998年3月进入市信息委工作,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担任市信息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 2009年2月,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合并为市经信委,徐绍敏担任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
据检察机关指控,徐绍敏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借款”、“顾问费”等名义,分别索取或收受请托人上海某微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上海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上海某科学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以“津贴”等名义非法收受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钱财人民币22.5万元和4万元。
1998年3月至 2009年 7月期间,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约折合人民币882.1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2007年7月,徐绍敏通过工商银行,将存款兑换成37万元港币,汇至国内某银行港澳台投资部总经理罗某提供的香港某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中用于炒股;2007年10月,又以妻子的名义,将存款兑换成38.5万元港币,汇至上述私人账户中再用于炒股。徐绍敏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历次财产申报过程中,隐瞒了上述在境外的存款。
2009年7月22日,徐绍敏在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向其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徐绍敏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公诉要求追究徐绍敏的刑事责任。
三罪并罚获刑11年
法庭上,徐绍敏和代理律师对犯罪指控提出异议,认为指控从两家公司索取贿赂60万元,系民事借贷关系。其余指控贿赂属徐绍敏应得的“津贴”和“顾问费”,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在被指控的88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有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属参加组织的项目评审、年会、论坛研讨会等获取的收入。
在徐绍敏的卷宗内,一位被徐绍敏“借款”40万元的公司老总说,该公司曾2次获市信息委专项资金拨款人民币80万元和150万元,徐绍敏是管理专项资金审批发放的处长,他们公司每年都会申请专项资金,既然徐绍敏开口借钱,也不能不给面子。
一位某园区领导想聘请徐绍敏担任园区顾问,徐绍敏多次暗示担任顾问要有车马费等报酬,该园区便给了徐绍敏“顾问费”10万元。其他几家涉案公司也纷纷以同样的理由指证徐绍敏。
法院认为,徐绍敏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贿赂计人民币96.5万元,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徐绍敏具有申报个人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却未如实申报,该行为已构成了隐瞒境外存款罪。另外徐绍敏还有849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该行为也已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徐绍敏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徐绍敏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且检察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遂酌情作出从轻判决。 晚报记者 钱朱建 通讯员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