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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修改46处接近前6次总和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8月25日10:38

  昨天,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进行审议。

  这是我国刑法第八次修改,也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31年来最大的一次修改,记者注意到刑法本次共修改了46处,而前六次一共才修改了48处。前七次修改的数量分别为8处、1处、8处、8处、3处、20处、14处。

  专家表示,本次刑法不仅修改的地方多,而且修改的亮点之多,也属修法史上罕见。特别是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等。

  88岁老人判死刑引发争议

  早在2003年,一位88岁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衡阳中院判处死刑。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九旬,但这不构成从轻处罚情节,理应严惩。

  为此,此判决一度引发对老年人该不该适用死刑的讨论。业界的一些人士认为,老年人犯罪与个人的判断力下降有关,对这一群体适用死刑缺乏人道主义。

  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幕在3年后又出现了浙江杭州。

  2006年底,杭州中院2号刑庭上,一个身材矮小的白发老人,双手戴着手铐,被法警押了进来。虽然天还不是很冷,但老人却穿了4层厚厚的衣服。

  等老人站定,法官起立,宣读判决书。被告人姓韩,是一名孤寡老人,2004年,他和79岁的另一个孤寡老人合住一套廉租房,生活的大部分来源靠政府补助。但两人因共用厨房、卫生间,为水电费多少等琐事,经常吵闹。

  2006年7月20日早上,两人又起争执,韩用电线勒死了对方,然后自首。

  判决书长达4页,法官念了9分钟,决定韩命运的是最后一句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律师呼吁老人不适用死刑

  或许这样的场景在刑法草案通过后,不会再出现在刑事法庭中。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昨天告诉记者,这些年来,他们一直在呼吁老人不适用死刑。

  特别是刑法的本次修改,相关部门前期请张青松参加过座谈。

  张青松告诉记者,座谈时他就提出自己的主张:建议对犯罪时已年满75岁的老人放宽死刑判决的相关规定,没想到自己的建议真的出现在了草案中,并且草案的规定比自己的建议还有所放宽,规定为“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虽然这是一件小事,但体现了中国立法不断地走向民主时代。”他说。

  唐明两朝90岁以上不加刑

  专家认为,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传统。现行的刑法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相应的,对于上了岁数的老年人,也应该不适用死刑。

  记者查阅了历朝的律令,发现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对犯罪老人有了“照顾”。

  比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中规定,犯罪人如果在15岁以下若犯重罪可减三等,若犯轻罪可减一等,犯罪人60岁以上,若犯轻罪,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宽大处理。

  《唐律》中也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凡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不论犯任何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明朝除了规定90岁以上不加刑外,还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残疾人,凡犯罪被流放的,可以拿钱抵罪。

  到了上个世纪,清王朝在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未满16岁人或满80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1928年颁布、1935年修正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减少死刑体现少杀和慎杀

  刑法修改草案除了矜老恤幼外,还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

  据统计,我国刑法有68种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这让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实,很多罪名只是被书写在刑法条文里,从未被适用过死刑。本次修改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007年,最高法从各省级高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就是为了少杀和慎杀。

  专家认为,这次减少13个死刑罪名,实际上也是要体现少杀和慎杀,这些修改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延长刑期逐渐减少死刑

  少杀在刑法上有了体现,是不是会造成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降低,因此少杀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依靠“长关”。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去年在与网友交流时就表示,将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

  长关在本次的草案中也有体现,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行刑法),草案将减刑幅度修改为“二十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比原来可能要多坐1年到5年的牢房。

  根据现行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专家提出,在实际中,一人犯较多罪行,如果只判20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

  最高法院主管死刑复核的副院长张军曾建议设立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也是刑法学界现在流行的一种观点,有人甚至提出设立终身监禁来逐步代替死刑。

  从目前的草案来看,这一意见被有所采纳,草案将需要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了25年。

  ◆新增罪名关系民生◆

  增危驾罪剑指醉驾和飙车

  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专家观点:储槐植、阮齐林、黄京平、卢建平认为修改方案没有包括所有需要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无照驾驶、吸毒后驾驶,他们建议在追逐竞驶后面增加“等危险驾驶”的兜底性规定。

  黄京平建议增加对水上、空中、铁路领域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周光权认为修改方案基本可行,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的条件,以适当限制处罚范围。

  ●案例:2009年5月7日晚上8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某两小区门之间的斑马线上,一名男子被一辆红色三菱疑似改装车撞飞5米高、20多米远。当救护车赶到事发地点时,该男子已无心跳。

  在认知和控制行为上老年人与成年人有差异

  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规定,对不满18周岁和已经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显然,各个朝代的刑律越来越接近我们今天的刑法。相信,文章开头出现的那一幕在今后不再出现。

  专家们认为,这次刑法的修改弥补了我国现有刑罚上的一个漏洞,体现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群,在辨认、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方面与成年人存在差距,同时也考虑到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罪恶程度。

  群众反响强烈呼吁增欠薪罪

  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观点: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但赵秉志、卢建平、周光权同时也认为增设恶意欠薪罪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宽,建议增加在起诉前支付工资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他们的建议被采纳。

  ●案例:今年7月21日,118名主要来自湖北的农民工赴西安市临潼区某桥涵工程处讨薪,但这些农民工遭到300多名手持木棒的人围殴,30多名农民工被打伤,9人重伤。

  本版文/记者 温如军

  前7次修改时间与处数

  修改次序 处数 时间

  第一次修改 8处 1999年12月

  第二次修改 1处 2001年8月

  第三次修改 8处 2001年12月

  第四次修改 8处 2002年12月

  第五次修改 3处 2005年2月

  第六次修改 20处 2006年6月

  第七次修改 14处 2009年2月

  支持专家

  (参加刑法八修专题研讨会的学者)

  ●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黄京平教授

  ●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卢建平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曲新久教授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

(责任编辑:刘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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