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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9月20日开始实施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26日19:21
  中新网成都8月26日电 (记者刘忠俊 实习生卿诗杰)26日下午,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成都市《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9月20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乘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各方的权益,规范运营服务,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办法》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还对运营单位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作出了明确规定。自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办法》规定,禁止携带宠物、有严重异味物品、充气气球、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等物品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办法》还对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运营单位有权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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