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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骗取廉租住房罚款1000元 将追责审批人

来源:现代金报
2010年08月27日02:24

  金报讯(记者 马佳丽)昨天,记者从浙江省政府获悉,在刚刚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廉租房申请人若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的,除了将收回住房、补交租金差价外,还可能会被罚款1000元。

  骗取廉租住房

  或将罚款1000元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对于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各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旦发现有未如实申报情况的保障房家庭,该廉租房所属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而对于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部门因住户的条件不符决定收回廉租房的,会给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但这个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不按规定审批廉租房

  责任人将问责

  在此次的《办法》中,还对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做了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这次的《办法》,对申请人和审批人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是要让廉租房切实地用到实处,让确实有困难的老百姓实实在在地住上房子。”该工作人员表示。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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