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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保“漫游”办法出台 城镇农村间也可互转

来源: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2010年08月27日08:36

  晨报讯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下称《接续办法》)开始实施,我省将先期实现省内转移接续。

  能“漫游”了

  转入地要承认参保年限

  《接续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其在转出地按规定确认的参保年限(含视同参保年限),转入地应予以承认。在同一医保制度内转移时,原参保年限要累加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连续缴费的,转入地应视同连续参保,并按有关规定保证转移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年限如何换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全省各地将采取不同保险制度缴费差额补缴或不同险种年度折算等办法进行换算。

  能互转了

  城镇和农村的医疗保险可“互转”

  目前,医保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前两者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后者归卫生部门管理,多头管理往往导致三种参保制度之间的“关卡”不好打通。而此次《接续办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

  《接续办法》详细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流动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按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原医疗保障待遇。已缴纳的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不予退还。原在就业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回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同意其及时参合(保),接续医保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

  怎么办理

  有专人、指定窗口和电话办理业务

  参保人怎样去办理医保转接呢?《接续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办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接续办法》还要求,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指定窗口和设置专门电话办理该项业务,做到流动就业人员参保信息记录完整准确,以方便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时享受相应待遇。

  医保转移流程

  先在新就业地参保

  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就会为参保人出具参保 合 凭证,把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给转过来。

  (注:参保 合 凭证由国家统一设计,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

  作者:成岗/来源:南京晨报

(责任编辑:叶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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