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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人离婚多是老夫少妻 为争夺财产走上法庭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8月27日20:25

  本报讯 (记者孙莹 通讯员马维洪) 近年来,中老年人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记者今天从西城法院的一份调研中了解到,与其他离婚纠纷相比,中老年人离婚“老夫少妻”现象普遍,夫妻双方多出于争夺财产走上法庭,家庭矛盾较深无法调和。有些子女也在父母的婚姻中起到不好的作用。

  调研显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中老年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多为再婚,且“老夫少妻”现象普遍。很多案件中,夫妻相差10到20岁,再婚家庭成员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夫妻在年龄上的差距、性格不和等原因导致了中老年人离婚。

  其次,离婚夫妻多是由于争夺住房等财产出现纠纷。尤其是在双方均为再婚的案件中,经常是对住房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发生争议,引发离婚诉讼。

  第三,与年轻人意气用事,闪电离婚的现象不同,绝大多数中老年夫妻在提出离婚之前都经过了较长时期的考虑。大部分案件中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但是因为出于对儿女着想,一般拖延到儿女成年后才提出离婚。而再婚的中老年人对于婚姻更加珍视,如非感情确实破裂,不会提出离婚。因此,中老年人离婚案件往往是家庭矛盾较深,双方离婚意愿坚决,调解和好比较困难。

  最后,因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导致离婚的情况也占了一定比例。成年子女对再婚父母婚姻进行干预和阻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老年人离婚现象。许多情况下,成年子女因为家庭财产的利益纠葛或者对继父母存有偏见而反对父母再婚,促使中老年人离婚。

  针对中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特点,西城法院提出了如下对策:

  一是建议中老年人在登记结婚前要慎重考虑,双方在婚前要经过一段“磨合期”,对各自的人品、性格、生活习惯有较深入的了解,避免“闪婚”、“闪离”。

  二是建议中老年人在婚前对夫妻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在结婚时对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办理公证,减少和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三是再婚夫妻在结婚前,要尽量争取子女的理解,处理好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关系。同时,成年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理解父母的感情需要,对父母再婚不应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和阻挠,中老年人应当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婚姻自由的权利。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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