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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国安人员违规使用侦察证将受严惩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燕赵晚报
2010年08月28日05:44
  本报讯 (记者 杨琨)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我省出台《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旨在规范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使用行为,并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规定中所称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规定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享受必要时优先使用或者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或者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规定还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故意损毁、遗失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利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将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转借他人使用的;未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使用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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