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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鹏俊数罪并罚获刑20年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10年08月31日06:38
  临汾市中院对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案作出二审判决

  本报讯 (记者李宏伟)8月30日上午,记者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对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南岭煤业)及郝鹏俊等逃税、非法买卖爆炸物、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蒲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部分予以维持,部分予以改判,即维持被告单位成南岭煤业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860万元;追缴其逃税额人民币1871.85374万元,上缴国库。维持追缴被告人郝鹏俊赃款人民币48万元,上缴国库。维持被告人冯记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及被告人祖茂治、魏永超无罪。对上诉人郝鹏俊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上诉人于香婷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上诉人于小红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郝鹏俊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于香婷、于小红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祖茂治、魏永超无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原判认定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郝鹏俊、于香婷、于小红犯逃税罪,依法判处是正确的,但以逃税罪判处的罚金数额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二审讯问上诉人郝鹏俊的过程中,郝称:其曾在一审开庭时反映过蒲县县委某领导向其索要5000万元的情况。经审查,一审法院已依法向蒲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函告此情况,并建议调查核实,蒲县人民检察院将此线索移交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后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认定上诉人郝鹏俊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并提供了书面调查结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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