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梁颖 通讯员朱卓慧 韦文举)49岁的姚某突然意外跌倒身亡,其妻子吴某和子女在清理姚某遗物时发现其生前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但保险公司却以姚某死亡原因不属于受到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吴某及其子女赔付保险金6万元。
2008年1月4日上午8时许,49岁的蒙山县蒙山镇居民姚某在家正准备去上班,突然跌了一跤倒在地上就再也起不来了。当地医院医生很快赶至现场进行抢救,还是没能挽留住姚某的生命。同年1月22日,姚某的妻子吴某和一对儿女在强忍悲痛清理姚某遗物时,发现了姚某生前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就在2007年7月27日零时至2008年7月26日二十四时。吴某认为,姚某向来身体健康,突然倒地身亡属于突发性意外死亡,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6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吴某的要求。他们提出,吴某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姚某受到意外伤害而死亡,只是其自身循环系统原因造成心跳呼吸骤停死亡,这种情况不属于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依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向吴某及一双儿女支付姚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梧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生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和履行。由于吴某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了姚某因跌倒而死亡的事实,而在医学上也存在因跌倒撞击的部位特殊而在短时间内死亡的情况,该种死亡依据因果关系判断应为意外伤害死亡,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