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检察官的基本立场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1日07:56
  检察官是为保障自由权利而设置的,它构筑起权利主体的法制关节,这深深地影响着检察官的基本立场。检察官的职责并非仅仅是有效地打击犯罪。检察官的客观属性不单是一个口号,它是保障自由的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立场应被强化而绝不能被削弱

  王新环

  检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扮演着侦查主体、国家追诉者与刑罚执行监督者的角色,担负着制衡法官及监督警察的双重功能。追诉犯罪过程中,发现真相不只是一个依照公平规则建构的全部诉讼的终极目的。

  不偏不倚的“法律的守护人”

  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是与被告及其辩护人相对立的一极。检察官是公正客观的司法组织,还是有“偏私”的公设原告一方,不仅涉及诉讼构造,也涉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检察官角色不仅仅是控诉一方,而且还是扮演国家的客观组织的公正角色。客观性义务意味着检察官不应仅限定在使被告人入罪的公诉人的角色上,而是负担了客观性的义务,必须出于发现真实的需要查明入罪和出罪的情形。在法德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角色由起初被设置为有偏私的代表君主集权利益的组织,逐渐地转向一个以有义务维护实质真实和正义为目标的客观组织。当今检察官的基本立场问题已经超越一国诉讼法而作为基础性问题日益引起注意。作为法官和检察官都有义务追求案件实质真实的原则,法官不唯居中裁断还拥有庭外调取证据的权力,公诉检察官不唯着意指控也要考虑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情形。

  由于平等对抗交叉询问更加有助于发现实质真实,职权制模式改革中更多地吸收对抗制合理因素。对抗制的引入使检察官基本立场面临着挑战。对抗制模式中,诉讼程序的推进基本上由双方实施询问及交诘询问所主导,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导引审理按规则有序进行,在原被告提供的指控和辩护的证据的基础上,与陪审团一同宣告判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被设计成具有对抗制的诉讼模式,许多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检察官只是形式意义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原告人。检察院主要被当作一个独立的和有客观属性的司法机构,甚至被定位为不偏不倚的“法律的守护人”。

  问题是,有时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有着自己的诉讼利益,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追究犯罪的启动以警察的调查和检察官的控告为前提。警察的功能是尽可能有效地打击犯罪,现实需要有扩展警察侦查权限的现象,但是,警察除了镇压特质的侦查活动职责外,还履行确保公共安全的预防职责,在维护秩序主导职责下,必然追求尽可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在严重的结案压力下,出于实践上的考虑,检察官对侦查的审视和以此对警察侦查的监督就会经常变得更加艰巨。负责控告的检察官的客观性很难通过其自行的侦查活动、起诉行为履行法律监督程序,这就对检察官具有的客观性基本立场构成了另一种挑战。对此,有必要加强侦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让辩护方能够成为一个均衡的、平等武装的对立方,最终既逐步地加强了指控又逐步地加强了辩护。

  独立公正的客观属性

  检察官是为保障自由权利而设置的,它构筑起权利主体的法制关节,这深深地影响着检察官的基本立场。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体权利是刑事实体法的轴心,也是刑诉法的核心。刑罚的目的是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尽管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仍是一个权利主体,即便受到刑罚处罚仍然是一个在人格与尊严方面应受尊重的人。首先,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一个犯罪嫌疑,它既要查明嫌疑,也要对案件做一个法律的评判。

  刑事诉讼旨在实现真实和正义以及保障自由。在查明作案嫌疑时,基于对权利主体的尊重要求,只有实际发生的案件才允许被侦查。这不但是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也是进行公正判决的必要性。发现真实和维护正义时必须始终考量尊重和维护诉讼主体的权利,禁止使用不择手段来发现真实。

  刑事诉讼是平衡一个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尽可能地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这种关系要经过对自由严格的和持续的尊重来体现基本权利。首先是重要的程序权,如“遇有怀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或“疑点指向的利益归于辩方”以及一些程序设定的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有权适用听审权及要求审判的原则也非常重要;其次是强化辩护权利。调查真实不能仅仅交给负责侦查的警察及其检察官,而应在程序中为被告人提供机会,因为从控方角度提出的见解可能并不全面。为了获得一个公认的最可能真实和公正的判决,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辩方和控方之间尽可能均衡地分配权利。在审前程序中,强化被告以及辩护人的权利,使辩方和控方的法律地位彼此接近,肯定是有意义的。因为,控方和辩方的地位从来没有处于一个真正平等的关系之中,而一直存在着根本的不平衡,检察官担当了国家刑罚追究利益的公诉人的角色。辩方权利的加强有利于发现真实与正义的程序目的,这与检察官所具有的客观属性并不矛盾。最后,检察官的客观性也不允许限定在查明入罪和出罪情形的义务上,而无论在制度还是实质上,必须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得以保障。

  刑事诉讼旨在最大程度地实现真实和正义,平等地将程序参与人作为主体来尊重,当然,为了查明具体的犯罪行为,法律允许限制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这种限权行为必须严格的被限定。这种限定既来自于对真实和正义的追求,也来自于自由保障的诉讼目的。安全与自由在刑事诉讼中同等重要。侦查机关限制自由的权限必须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存在内在的关联。这意味着仅对确实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限制自由才被允许。其次,对于限制自由的行为,可适用的侦查手段与必须给予司法控制之间要有关联。侦查活动如涉及使用日记作为证据、对重大私人生活空间和私人谈话进行监听时,应当维护主体的人际核心关系。

  根据检察官的法律功能,法律规定立案侦查时要求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必须尊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禁止侵犯人身身体及人格尊严的侦查活动;侦查中要在严重犯罪的责难与强制性措施的运用之间保持合比例性原则。侦查犯罪活动必须要厘清法律责任,检察官拥有法律赋予的一些重要的诉讼职责,检察官的职责并非仅仅是有效地打击犯罪。检察官的客观属性不单是一个口号,它是保障自由的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立场应被强化而绝不能被削弱。首先,应该在检察官法上强化客观属性,加强层级指令权和报告义务。重视被追究人的速审权,强化上级检察院行政领导的影响,实现案件分流,轻罪审理提速。同时,强化侦查程序中的辩护,在法律上给律师一个偏私的规定,有利于建构一个旨在发现真实和正义的刑事诉讼。

  现实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并不完美,常常偏向过度指控而遭致公众的批评,公众认同与批评的意见对检察官的检控行为具有很大影响。刑事程序对公民自由保障的目的,理当是严格和贯彻始终的,正是一个独立的、不偏斜的客观属性的检察官所应当具有的特别价值。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