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来宾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一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撤销李启亮的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8月19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来宾市原副市长李启亮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启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椐法院查明,李启亮利用其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6万元、美金3500元、价值66968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以及价值为10万余元的免费装修,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下达后,李启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南国早报 记者黄必成)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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